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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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10:28 开封日报 | ||
编辑同志: 我的一个亲戚退伍回来想自谋职业,请问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时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张先生) 张先生: 记者就你的问题采访了市退伍办主任李亚军。他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下简称《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必须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税务机关将按照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有: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持其证明材料在当地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年至2年。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有关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规定与营业税相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通知》所说的,税收优惠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本报记者蔡小俊实习生 孙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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