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受损 单位加赔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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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11:01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用人单位如果对劳动者工资造成了损失,应怎么赔?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又可以不发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呢?而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今日,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对这些都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修正案(草案)》,用人单位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除支付劳动者应得 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只要劳动者还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等,劳动者都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另悉,该次会议前日在福州召开,将有21项条例办法、有关报告及相关人事任免提请大会审议,包括《福建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草案修改稿)》、《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条例(草案修改稿)》、《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修改二稿)》、《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决定(草案)》等。 (本报记者 钟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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