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过低” 单位受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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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12:16 今晚报 | ||
本报讯(记者黄助实习生李平)今天上午从有关部门获悉,根据今年发布实施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整改,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并支付相当于应得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20%至50%的赔偿金;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最低工资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和本市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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