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缆沟"咬人"管理者掏钱 26万赔伤者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14:19 新华网 | ||
家住山东烟台开发区的一位市民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时,意外掉进了一条敞开盖的电缆沟内摔伤致残,当事人起诉后,法院经审理判决烟台开发区管委负主要责任。近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执行的26万元赔款交到了当事人手中,其中5万元属于精神损害赔偿。 2000年9月20日晚8时,家住烟台开发区的孙某在骑自行车路过珠江路附近的一条人行道时,突然被一条敞开盖的电缆沟“咬住”,经诊断为颈椎损伤、高位截瘫。孙某遂将烟台 烟台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这条伤人的电缆沟,是由开发区管委投资,开发区供电局组织施工建设,产权属开发区管委所有。虽然开发区管委曾将电网总资产移交给烟台电业局,但其中不包括该电缆沟的产权移交,故认定开发区管委应对电缆沟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孙某骑车在人行道上行驶,违反交通规则,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 法院还认为,孙某因伤致残,精神造成极大损害,支持其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判令烟台开发区管委赔偿其各种经济损失总计26万余元。(文/张坚栋高延峰)(来源:齐鲁晚报)
订阅新浪体育新闻,送你皇马球票让你亲历五大球星风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