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告赢“电子警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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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15:53 深圳晚报 | ||
新华社郑州电因不服“电子警察”拍照引发的行政处罚行为,河南省濮阳县一名驾驶员将“电子警察”告上法庭,经法庭审理,法院对此事作出了处罚没有依据的判决。 今年4月16日,范某驾车途经河南省濮阳县交警大队门口,在车辆正常行驶、没任何违章行为的情况下,被交警拦住并暂扣,通知他去指定地方缴罚款。经了解得知,范某的这辆轿车曾因闯红灯被“电子警察”逮过两次。无奈之下,范某只好缴了200元拍照费、10元罚 交完费后,范某发现,收费项目为拍照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上,竟盖着“濮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表格发放专用章”;所收“广告费”的收款凭证则是一纸普通收据,上面除盖有“现金收讫”章外,没有任何单位的公章,并且没有向他提供任何处罚依据。 对此行政处罚,范某不服,遂一纸诉状将“电子警察”的主管部门诉至法院。在起诉状中,范某称“电子警察”所引发的收费行为属违法收费,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该收费行为违法并返还收取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范某两次违章行为的时间地点及“电子警察”所拍照片内容,缺乏法律依据。为此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濮阳县公安交警部门向范某收取200元拍照费和让范某承担160元广告费的具体行政行为,限10日内返还范某两项费用共计360元,案件受理费共计300元由濮阳县公安交警部门承担。(李钧德) 作者:李钧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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