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消费者状告开发商叫板房产“霸王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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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17:48 东南快报 | ||
近日,厦门吴女士为要不要购买一套价值近100万元的房子而发愁。定金已交,临签合同时,发现开发商提供的合同上的条款对自己不利,要求修改,遭到开发商拒绝。买吧,合同显失公平,自己难以接受;不买吧,交给开发商的1.5万元定金就泡汤了。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吴女士一纸诉状把开发商告上法庭。7月15日,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消费者合同岂能单方拟定 据吴女士介绍,5月27日,她与厦门武夷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了一份认购书,表示了其认购武夷嘉园一套房(总价值97万多元)及一个车位的意向。同时,吴女士按要求交纳了15000元定金和35000元预付款。 近一个月后,在双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吴女士发现开发商提供的合同上大部分条款的内容已由开发商事先填好,而且有些条款内容对自己相当不利,故要求对合同进行更改。要求遭拒,吴女士于是拒绝在已经填好的合同上签字。开发商不签合同没收定金 对于合同条款能否根据消费者要求适当进行更改的问题,开发商表示,合同条款是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不能更改。 武夷嘉园的代理律师6月24日寄给吴女士的律师函中认为,根据《认购书》约定,吴女士应于6月18日前付清首付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吴女士至今未签订合同,已构成违约。该律师函指出,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吴女士应在6月30日前签订合同,有关购房条件公司将给予适当的优惠,合同条款将根据吴女士的要求给予照顾。若吴女士超过此期限不签合同,公司将没收定金,并将《认购书》确定之房另售他人。 对此律师函,吴女士表示无法接受,她认为买卖双方是平等的,合同条款的有关约定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照顾”。吴女士认为以前的协商已经让她对开发商的信用表示怀疑,于是向当地法院起诉。现状调查事先拟好合同是“行规” 就事先拟好合同一事,厦门武夷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部负责人郭总认为,这是合同范本,针对所有的消费者,开发商不可能和每一个购房者商量每个条款。他强调,其他开发商也都这样做。 记者从省消委会等有关部门了解到,事先填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关条款是房地产市场一个不成文的行规,众多房地产公司都将已经事先填好的合同让消费者签字,目的是最大可能地规避风险和责任。省消委会对“霸王合同”说不 省消委会有关人士认为,从房地产市场出现的各种问题上看,在履约上,相对于购房人,开发商的违约率要高得多。因此,开发商大都想利用事先填好的合同排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消费者应对这样的“霸王合同”说不。 有关专家指出,《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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