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有程序:施行处罚先告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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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22:19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7月30日电(记者曲志红)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这既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也是提高行政效率、依法行政的要求。国家版权局最新修订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著作权行政处罚的程序性,强化了行政处罚的透明度。同时,也授权执法人员在紧急执法情况下,可先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保全证据,事后补充立案。 据国家版权局有关人士介绍,原来的实施办法在规定处罚程序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一方面对处罚程序的规定不够具体,地方版权部门在实践中对一些程序性问题不能很好的把握;另一方面,原实施办法在规定证据保全措施时,程序性规定不明确。这不仅极易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侵害,也比较容易引起行政诉讼。因此,在修订实施办法时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措施进一步予以明确和细化。 新的实施办法将处罚程序划分为投诉、立案、调查、提交调查报告、事先告知、提交复核报告以及做出决定等几个阶段,强调了行政处罚的程序性。其中,“投诉程序”就当事人的投诉以及投诉材料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投诉事项,以便于当事人操作;有关“立案”的规定,明确了包括受理案件、批准立案及承办案件的程序;而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说明有关行为是否违法,提出处理意见及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附上全部证据材料。 根据新的实施办法,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当事人可以在被告知后7日内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加重处罚。 同时,实施办法还对实施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证据保全措施的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一般应有当事人在场,并当场制作清单。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交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后7日内作出有关处理决定。 但著作权行政执法常常具有突发性,在某些紧急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如不迅速采取相应措施调查取证,极易造成盗版侵权物品的流失。因此,实施办法增加了“紧急措施”的规定,在有关法律框架内强化行政执法手段。实施办法规定,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正在实施,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对侵权复制品和主要用于违法行为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收集、调取其他有关证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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