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行政执法内容、主体、处罚种类有了新界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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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0日22:21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7月30日电(记者曲志红)国家版权局日前公布了新修订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根据这个实施办法,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只负责查处“侵犯著作权同时又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新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 同时,新的实施办法也明确界定了著作权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原来的实施办》将执法主体界定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就是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但由于目前不少省市正在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改革,部分省市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已经建立。所以,新的实施办法根据著作权法第七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著作权行政执法主体的范围做了相应的扩大,将著作权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定为“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 新的实施办法还进一步严格了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新调整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罚款;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相对于原来的办法,增加了“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的内容,删除了有关“警告”的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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