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悬赏”不可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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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1日02:06 京华时报 | ||
作者: 梁剑芳来源: 法制日报 日前,广州市出台了《关于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通告》。7月15日起,市民可拍摄交通违章行为,提交照片进行举报,核实后每宗奖励20元。(详见本报7月14日A14版) 阅读有关细则后,笔者发现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通告对拍摄人员的资格进行了规定,其中要求具有广州市户籍。难道户口与拍摄有什么联系?这无疑将大量常住广州市但并不拥有广州户口的人排除在外。举报违章是公民的义务和权利,有关部门没有任何根据剥夺非户籍公民的权利。 其次,通告对拍摄路段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但谁有闲心去记忆或随身携带路段名称?谁又能在拍摄之前先考虑一下是不是在规定的路段内?难道这些路段之外的道路就不是广州市辖区,发生违章就不是违章了? 再次,通告还要求拍摄人员在违章发生后5日内提交违章行为发生地的交警部门;对于多人拍摄到同一违章行为,只奖励第一时间提供照片者。第一点要求使得拍摄者为按时举报一个违章就可能不得不赶紧照完或提前冲洗一个胶卷,这个成本可不小;第三点规定让那些拍摄到同一违章的拍摄者血本无归。 最后,通告指出,对于不被采用的照片不支付任何费用或退回,使得拍摄者彻底丧失了作品的所有权———因为底片都交了,连找报社发表的机会也给剥夺了! 区区20元的奖励,却要承担众多的义务和巨大的成本。 广州市的这一规定暴露出来的问题,在许多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中有一定共性。这要求有关部门在建章立制时,多些从相对人出发的换位思考,这样制定出来的东西才会“中看又中用”。摘编自《法制日报》7月29日文/梁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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