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物招领公司”需要法律“扶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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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1日04:48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缺乏法律依据怎么办?面对这个问题,惯性思维和我们社会中的司法实践立即会作出响亮的回答:取缔。缺乏法律依据的“恶”取缔当然是除之而后快,可我们有没有想过,假如缺乏法律依据的是“善”的东西,是具有创新意义的东西,我们也去“取缔”它吗?这不,江苏徐州一家从事“失物招领”业务的公司就面临着这样的命运:据中新网报道,这家失 对失主来讲,这应当是个大大的好事,虽然付点儿报酬,但拿回了失物,减少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而且找到失物的几率因为公司和拾主的利益驱动的存在而大为增加。可面对这种公司,有关专家立即举起了“缺乏法律依据”的大旗:法律明文规定拾到东西就必须归还,如果失主愿意支付酬金,就可以收取;如果失主不愿给,则不能强行收取,失物必须返还。 在“失主难寻失物,拾主难寻失主,或者拾主缺乏合法的交公利益驱动”的情况下,公司承担了桥梁的服务功能并从中收取费用,物归原主,拾主和公司获得报酬,这是利益博弈的结果。不错,这种有偿服务确实缺乏法律依据,但对于缺乏法律依据的东西除了取缔外,还可以提供法律依据。 为什么我们应该对此提供法律依据呢?因为我们自身未能解决“失物难题”,以往习惯的解决方式要么是非常“软”的道德呼吁,提倡“拾金不昧”的美德和操守;要么是非常“硬”的法律规定:拾物必须归还,不归还依法惩处。道德呼吁也好,法律规定也罢,对于解决“失物难题”要么是隔靴搔痒,要么是鞭长莫及。在这种情况下,民间自身通过利益的博弈找到了一条合适的解决途径,是一种创新,一种改进,虽然缺乏法律依据,但法律本身就是为解决问题调整利益而存在的,因此我们应当为这种解决矛盾的好方法提供法律依据。 除了将民间自发形成的契约合法化,提供法律依据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将“失物招领公司”纳入管理。既然涉及到了利益,就必须有法律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防止纠纷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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