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联良子诉粤港良子不正当竞争案30日开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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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1日07:30 新华网 | ||
30日,台联良子诉粤港良子不正当竞争案开庭 拥有多家连锁店的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昨天上午再度把粤港良子健身有限公司告到二中院。这场官司的起因在于:台联良子认为对方把自己拥有的“良子”商标当成企业商号使用,误导了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而被告粤港良子坚称自己合法使用企业名称,根本没有侵害原告权益。 原告台联良子称,自己1999年1月11日就在北京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并拥有“良子”商标专用权。被告公司将“良子”商标作为企业商号使用,经营与台联良子相同的行业,误导了消费者以为被告与台联良子有某种关联,这种“搭便车”的做法构成不正当竞争。台联良子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自己损失10万元。 粤港良子的代理律师在开始答辩时就甩出了“杀手锏”———一份二中院去年作出的生效判决。原来,这两个“良子”去年就打过一回官司,当时台联良子也是因这“良子”二字,告粤港良子商标侵权,最后台联良子输了。 粤港良子认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是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而且一直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在招牌、广告、对外宣传等方面都没有刻意突出“良子”二字,上次的判决已经证明了这点。自己也从没宣称与台联良子有何关联,不可能让消费者产生误解。因此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 举证质证阶段,双方都搬出了花花绿绿的书证、物证。台联良子的九份证据中包括证明自己知名度的报纸报道、自己和对方店面的多张照片、被告的宣传资料等。为取得发票,台联良子的代理人还特意花164元在被告处享受了一次足部按摩。粤港良子也提供了判决书、网上检索资料等五份证据。 法庭辩论时,原被告代理人据理力争。原告宣读了大量有关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时适用的法规,指责对方违反了这些规定,故意利用“良子”商标的知名度“搭便车”。被告则指出: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自己企业名称中用了“良子”二字就混淆了视听,10万元的赔偿金也不知是怎么算出来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台联良子表示同意调解,粤港良子断然拒绝。最后,审判长宣布此案择期宣判。 据了解,这种因为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而引起的纠纷越来越多,“王致和”、“三千里”商标都曾引发类似官司。司法、工商、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都很关注这个问题。(文/程婕)(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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