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公布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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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1日08:17 东方网-文汇报 | |||||||||||
有关规定明起实施 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支付办法是先由参保人员自负规定的费用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本市的具体办法是:使用上述诊疗设备类项目所发生的检查费用或治疗费,先由个人现金自付10%;使用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人工器官和医用材料类项目所发生的材料费,先由个人现金自付20%(国产或合资产品)或30%(进口产品),其余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据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支付办法,是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确定的,特别注重了四个方面:一是合理控制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二是适度提高个人经济责任。三是进一步规范医院的医疗服务,如明确了高压氧抢救治疗的指征。四是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在对一些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提高个人自负比例的同时,将人工晶体、心脏瓣膜和导管支架等以前限额支付或支付标准不明确的项目纳入了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使医疗机构能够规范操作,使有关参保对象能够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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