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交换证据 边进行调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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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1日08:45 南方都市报 | ||
边交换证据 边进行调解 深圳市明日起实施新的《庭前交换证据规则》 本报讯(记者傅剑锋 通讯员孔献之)深圳市新的《庭前交换证据规则》将从明天开始施行。深圳市中级法院负责人认为,由该院制定的这个《规则》,延长了举证期限,规定 据悉,新《规则》与原暂行规则比较有七大亮点。旧规则主要指2000年1月制定并实施的《关于贯彻省法院民事审判庭前交换证据制度的意见》和2001年8月1日实施的《深圳市法院民商事案件庭前交换证据暂行规则》。据中级法院有关人士解释,这一新的《规则》已于日前由市法院印发全市两级法院,并定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新《规则》施行前受理的一审民商事案件不适用该新规则。 亮点1 延长举证期限到30日 新《规则》第5条,将原暂行规则规定的国内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从15日延长到30日,与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举证期限一致。有关法院人士分析,这将为当事人双方诉讼的证据调查提供更充分的时间。 亮点2 专职法官主持证据交换 新《规则》规定,知识产权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证据交换分别由中院民三庭、民四庭的案件主审法官主持。其他一审民商事案件由立案庭专门负责证据交换的法官主持到庭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法院人士分析,这充分考虑到了某些案件专业性较强的特点,保证了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亮点3 无异议证据不再质证 新《规则》规定,在交换证据时,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将记录在卷,庭审时可不再对此类证据进行质证。这样,通过证据交换,确定了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这样就提高了庭审的针对性和效率。 亮点4 举证期限满后可提新证据 新《规则》规定,举证期限满后,当事人在一审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新证据,受理法院应准予在庭审中出示和质证。 亮点5 涉国家秘密可让法院取证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得迟于举证届满前7个月,这是在新《规则》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中规定的。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范围是:(一)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经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亮点6 庭前调解降低诉讼成本 新《规则》规定,证据交换前或证据交换期间,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撤诉或要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调解的,可由证据交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不继续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完毕时,主持证据交换的法官应当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法院人士称,这样加强了各个诉讼阶段的调解工作,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便于案件的执行,缓和社会矛盾。 亮点7 提新证据要负责诉讼费用 第41条规定,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而被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提出请求,判令提出新证据的当事人负担由此而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诉讼合理费用,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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