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未遂被判劳教15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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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1日08:45 南方都市报 | ||
诈骗未遂被判劳教15月 原告状告劳教委诉称自己非屡教不改处罚所引法律不适用,法院一审撤销劳教决定 本报讯(记者傅剑锋)昨天下午4时,对于还被关在深圳市某劳教所的谢某来说,将是意味着可能重获自由的时刻。因为此时,其代理律师邝吉收到了罗湖区法院的行政判决书。 合谋诈骗未遂被抓 警方的调查显示,1月21日下午6时许,郑某经过燕南路时,突然被谢某拉住问道:“先生,是不是你的钱丢了?”郑某一看地上,有个鼓鼓的钱包。此时,谢某的同伙吕某快步走过来捡走了钱包。然后,谢某故意拉住吕某说:“你不能一人独吞,见者有份,我们平分。” 于是3人来到一家餐馆,谢吕两人以该钱包中的外币骗取郑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正欲逃跑时,被警觉的郑某和保安抓获,并当场缴获一批假人民币、港币、台币和印尼币。 谢某的诈骗行为因为诈骗金额不足以构成犯罪,深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根据1957年批准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谢某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 不服劳教处罚上告 谢某对劳教委的处罚不服。6月17日,谢某向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劳教委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并要求被告赔偿其误工损失4500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对以上事实,以及被告作出行政处罚时的证据都没有异议。但原告对劳教委作出处罚决定时所适用的法律有异议。 原告谢某的代理律师邝吉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只有诈骗行为屡教不改的,才属于劳教对象。而在本案的事实和现有的证据上,只能说明原告谢某只有一次欺诈行为,而且还是未遂。所以谢某既不构成犯罪也不适用劳教。 劳教委坚持处罚正确 深圳市劳教委在法庭上认为:《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中的“屡教不改”只适用于前面“违反治安管理”的一项,并不涵盖“盗窃、诈骗等行为”。谢某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法院认定非屡教不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中“屡教不改”涉及的范围应包括该款所列各项行为。谢某的诈骗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但没有证据证明有“屡教不改”行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深圳市劳教委的相关劳动教养决定书,同时驳回了谢某赔偿误工损失4500元的要求。 劳教委尚未决定上诉 谢某的代理律师邝吉认为谢某是否能获自由还是未知数。邝吉律师认为,如果劳教委不上诉,在15天判决生效后,谢某的劳教将被结束。但如果劳教委上诉,那么一审判决就不能生效,在二审判决作出前,谢某将一直得呆在劳教所。 他说,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审限规定,审结上诉案最长可达两个月。到那时,即使中级人民法院会维持原判,谢某的劳教时间也已经过去大半,这种人身自由的损害对于谢某来说将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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