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起本市最低工资将涨3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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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1日09:18 每日新报 | ||
昨天,记者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本市将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450元调整为每月480元(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县、静海县和蓟县由每月440元调整为每月470元)。 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仍为每小时4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将从今年9月1日起执行。 最低工资适用哪些人 天津市最低工资制度是1995年开始实施的,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在其中领取报酬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及其劳动者。而且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或试用期内执行最低工资。根据《天津市执行最低工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最低工资标准适时进行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最低工资不包括哪些报酬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明确,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合哪些职业 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中,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仍为每小时4元。 对于实行非正规就业(弹性就业)的劳动者实行小时最低工资制,标准为每小时不低于4元。非正规就业(弹性就业)是指劳动者通过中介服务组织为需求者提供合法劳动服务的一种就业形式。其服务范围取决于服务需求者的实际需要,可以是家政服务、社区服务,如家庭配送、健康咨询、家庭护理、园林绿化、小区保安等;也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的特殊岗位的劳务服务。弹性就业的具体形式可以是非全日制工作、各种临时性的劳务工作、小时工、钟点工以及非正规就业等形式。 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罚3万 根据今年发布实施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者在法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整改,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并支付相当于应得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20%至50%的赔偿金;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最低工资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和本市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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