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自杀酿纠纷法院出面息事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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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1日09:45 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7月30日讯(记者 乔显佳)东明县某乡中学校园内发生一起未成年学生自杀事件,初一女生宋某跳楼自杀致残。东明县法院刘楼法庭受理该案后,于近日将这起纠纷圆满解决。 该校初一女生宋某2002年3月13日上第一节课时,在课堂上用打火机点火烤蝉玩,任课老师许某发现后摔了她的打火机,还批评宋和别的同学谈恋爱、乱跑。宋忍受不住话语的刺 事发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多次调解均未能了结此事。学生家长多次带人到学校评理、要说法,正常教学活动受到影响。 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认为,教师许某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宣扬宋某谈恋爱、乱跑,致使宋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教师许某有一定过错。但由于其是在执行职务活动中的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其所在学校承担。宋某作为一名初中学生,理应预见到从三楼跳下的后果,且不应采取这种极端方式解决问题,故自身也有一定过错。据此,法院判决双方各承担50%的损害赔偿责任,该中学赔偿宋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255.68元,扣除已垫付的4473.22元,还应赔偿宋12782.46元。 案件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表示满意,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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