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交通事故明起实施简易处理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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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1日10:00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明日起,在福州市发生交通事故,车、物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或人员轻微受伤的,可按简易程序处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这是记者昨日从福州市交警支队获悉的。 据悉,去年12月1日福州市交警支队推行了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程序(本报曾作报道),大大提高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其间有537位路面民警、事故民警经 8月1日起,福州市交警支队在继续推行现场快速处理程序的基础上,增加了简易处理程序。即对仅有车、物损失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或人员轻微受伤的交通事故,当事各方不同意在现场快速处理的,可按简易程序处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后反悔的,双方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类事故必须由两名持资格证的民警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需具备以下法律文书: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当事人自述材料或询问笔录,车、物损失评估,简易程序处理调解书,处罚裁决书,其他文书及审批手续一律取消。 此次,福州市交警支队同时取消了不同民警分段处理办法,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现场勘查、责任认定、调解、赔偿等全过程。 现场快速处理程序 凡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含)以下的轻微、一般交通事故,适用现场快速处理程序,除路面民警可直接处理外,事故民警也可处理。对于事故责任者不扣车、证,不处罚,仅对违章者开出违章通知书,通知其到辖区交警大队违章受理处接受处罚。可由一名持有资格证的民警处理。 (本报记者 魏洪平/通讯员/陈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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