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四次死刑四次刀下留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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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1日10:11 南方周末 | ||||
9年间,承德中院创下司法记录:同一法院,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同一法律,将同一被告4次判处死刑! 上星期,河北高院开庭亲审此案。此前高院曾经3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次亲审,备受瞩目。 (本报记者郭国松) 7月2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院曾3次发回重审,4次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奇案”。 天刚亮,法院门前已经被围得水泄不通。试图进入法院的旁听者,大部分是4名被告人的亲属以及同村的村民,他们不仅盼来了省高院破天荒的二审开庭,而且更想见到被羁押了9年、生死悬于一线的亲人。 “将死刑判决进行到底”? 1994年7月30日、8月16日,以避署山庄而名闻遐迩的承德市先后发生两起杀害出租车司机的恶性案件,两名司机被杀,出租车被丢在路边。在此之前,这个旅游城市还发生了多起类似的案件。于是,警方在巨大的压力下展开了侦查。 据《承德日报》当年对这一案件的报道,案发数月后,专案组“通过秘密工作”获悉,位于市郊的大石庙镇庄头营村村民陈国清“近来情绪反常,郁闷不乐”。正是这个“郁闷不乐”,使他从此身陷囹圄9年。 当年11月3日至18日,陈国清、杨士亮、何国强先后被采取强制措施。1996年2月24日,该村另一村民朱彦强也被逮捕。警方认定他们就是抢劫杀害两名出租车司机的凶手。 根据承德市检察院的指控,1994年7月30日杀害出租车司机刘福军的案件系陈国清、何国强所为;1994年8月16日杀害张明则是4人共同作案。两起抢劫杀人案中所劫掠的财物,第一次为300余元,第二次400余元,以及传呼机、车钥匙等。 4被告人称,他们是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被迫向公安机关承认抢劫杀人。4被告全部当庭翻供,并且展示身上的伤痕。 承德中院没有理会,径直下达一审判决:“......四被告曾供认在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以抢劫罪判处上述4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6年10月6日,河北省高院以“原判决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陈国清说:“第一次开庭时公开翻供了,发回重审后,过两天公安来提审,上绳、电棍、摇电话、下跪、受刑不过又承认了。” 1997年8月12日,承德中院重审后以与第一次判决同样的事实和理由,第二次判决陈国清等4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第二次判决书上没有出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的字样。 1998年2月16日,河北省高院仍然认为事实不清,第二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998年10月13日,承德中院以抢劫罪第三次判决陈国清等4人死刑,剥夺政治权终身。 两个多月后的12月21日,河北省高院第三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0年10月20日,承德中院以抢劫罪第四次分别判处陈国清、杨士亮死刑,何国强死缓,朱彦强无期徒刑。4人均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或许新闻媒体和律师指出了被告没有作案时间的问题,连“1994年8月16日上午9时许”这一无法成立的“作案时间”也抹掉了。 记者从判决书上看到,承德中院的前3次审判均是由同一人担任审判长。而法律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同时,4次一审判决,检察机关仅在1996、1997年制作了两份起诉书,此后的两次审判再未向被告人和辩护人送达新的起诉书。 河北省高院在三次发回重审的同时,先后书面提出20多个问题,要求一审法院查证后再做判决。这些问题主要包括: 4被告均提供证据证明没有作案时间。其中最重要的是在承德市第二锅炉厂做临时工的陈国清,考勤簿上的记录和记工员、工友的证言等都证明陈在上班、加班;另一被告朱彦强案发当天在家输液。但是,考勤簿、病例、证人证言等被侦查人员提取后全部隐匿。在长达数年的诉讼中,辩护人多次要求出示这些至关重要的证据,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未予理睬。 此外,口供前后矛盾、刑讯逼供、侦查人员恐吓证人、公安机关编造破案记录、所有赃物均下落不明、刑侦技术鉴定存在矛盾,以及其他在押犯揭发另有人作案的线索既未查清也未排除等等,都是难以回避的问题。 承德中院没有理会上述问题,坚定地“将死刑判决进行到底”,从而创造了同一个法院,以同一个事实、同一个理由、同样的法律,将相同的被告人连续4次判处死刑(其中1人为3次)的司法记录! 如此证据 这个折腾了9年,已经严重超期羁押的糊涂案本身并不复杂。事实上,一审法院4次死刑判决所依据的核心证据,就是刑侦鉴定---- 1994年7月31日,承德市公安局的(94)78号鉴定书说:“双桥公安分局刑警队送来死者刘福军的血一部分、有血迹的刀子一把,经检验,刀子上的血和刘福军的血均为B型;陈国清、何国强的血为O型。” 这天是案发第二日,陈国清、何国清当时既未被抓,也未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也无法证明他们的血液检材是从哪里来的。承德市公安局法医岳红被传出庭作证时说,因为“工作疏忽,将日期写错了”。 1994年11月2日,承德市公安局的一份提取笔录记载,1994年11月2日,从陈国清家中搜出带鞘的自制刀具一把,刀把有血迹。 11月4日,公安部2191号物证检验报告说:“1994年11月4日,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孔庆山送来该市7月30日出租汽车司机刘福军被害案的有关物证检材,要求检验血清型。”且检验报告注明送检的是“单刃匕首一把”,结果是GM23血清刑与死者刘福军的血清型一致。 至此,“有血迹的刀子”、“带鞘的刀子”、“单刃匕首”分别出现在这起杀人抢劫案中,其中,只有“带鞘的刀子”与其中一名被告有关联,但案卷中却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这把刀与承德市公安局和公安部先后检验的“有血迹的刀子”和“单刃匕首”有什么关系,也找不到对这把“带鞘的刀子”做鉴定的记录。但承德中院的4次一审判决却认定:“被告人陈国清的作案凶器上发现血迹,经检验与被害人的血型一致。”辩护人认为,上述判决明显是一审法院杨当然地主观臆断。 至于是3把刀还是1把刀,虽然经历了4次死刑判决,却至今没有查清楚这一生死攸关的问题,且刀子被检验后就已经不知去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刀子、血从哪里来的,与被告人有什么关系,这种鉴定结论缺乏科学依据--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说:“不能说刀子上的血是B型,被害人的血是B型,就认定这个刀就是杀死被害人的那把刀,B型血的人多得,它只是一个间接证据,这种鉴定的证明价值是很低的。即使能够证明这把刀就是杀死被害人的那把刀,还要证明是犯罪嫌疑人拿的刀。” 1994年8月23日,承德市公安局法医室对该局刑警队送检的“8.16”案死者张明的血、车内提取的烟头进行检验,结论是:死者张明的血为B型,车内提取的烟头上的唾液为A型,陈国清、何国强的血为O型,杨士亮的血、唾液为A型。 可是,陈、何、杨3人都是1994年11月以后被抓的,而8月23日就对他们的血型和唾液作出了检验结论。对此,法医岳红再次解释为“工作疏忽,写错了日期”。 1995年3月14日,承德市公安局又将烟头和杨士亮的唾液送往辽宁省公安厅进行DNA检验,检验报告说明是从烟头嘴部剪0.5厘米一圈烟纸作为检材,结论为“送检烟头上的唾液斑与杨士亮唾液是同一体的准确率为99.06%”。 据案发现场勘验笔记载:“后坐前踏板上有一过滤嘴烟头上有Beidaihe字样(已提取)。”这表明现场只有一个烟头。如果承德市公安局检验的是这个从现场提取的烟头,检验后就不可能还是一个完整的烟头,那么,辽宁省公安厅检验的烟头是从哪里来的呢? 何家弘教授认为,从技术上说,DNA鉴定结论是可靠的,但因为无法证明烟头的来源,这个结论就失去了意义。 而在杀害张明一案中,一审法院认定4被告“按事先预谋,各携带刀子窜至市内......”这表明本案中至少有4把刀子,但是,除了一审法院认定从陈国清家中搜出的“带鞘的刀子”是杀害刘福军的凶器外,其他的作案凶器一无所获。 上述问题不过是本案的部分疑点。事实上,刑法学专家们在3年前研讨这个案件时就认为,整个卷宗内几乎找不到能够经得起推敲的证据。 此次庭审的程序公正 2003年7月22日,4名被告人盼了多年的二审公开开庭得以实现,这时,距2003年10月20日承德中院第4次判决已将近3年。其间,辩护律师多次向河北省高院书面提出公开开庭的请求,在刑事案件二审普遍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河北省高院用了近3年时间下这个决心。 此次公开开庭,河北省高院由5名法官组成了“超大阵容”的合议庭。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及相关负责人亲临现场旁听。法庭上,从审判长、主审法官到审判员,对被告人、辩护律师以及检察官、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均表现出不偏不倚的态度,主审法官多次强调对等的原则,并且对被告人使用文明语言贯穿始终。 在法庭调查阶段,4被告均声称受到刑讯逼供,同时当庭陈述刑讯逼供的细节。 他们当庭点出对其刑讯逼供的警察名字,法官们一直耐心倾听。当被告人要求当庭验伤时,主审法官当即准许,并对被告人大声说:“走上来!”只见被告人走上法官席,脱下衣服,5名法官近前仔细查看伤痕,记录在案,然后再分别让辩护人和检察官查看。 那一刻,真是一种十足的司法的威严!他们等了9年,二审法院5名身着黑色法袍的法官,在中国刑事诉讼史上演绎了一场令人感动的“公正与善良的艺术”(古罗马人对司法的定义)。 上述情景与一审法院在前4次审判中的表现形成强烈反差。据辩护律师反映,每次开庭时,被告人无一例外地提出刑讯逼供问题,并要求验伤,但法官们对此置之不理。其中第4次开庭时,被告人还被反铐双手,连起码的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 而这一次,法官们表现出的“形式公正”,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二审法院查清本案事实的决心。对此,法学界表示了谨慎的正面评价。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说:“程序正义总是为实体正义服务的,如果结果是比较好的,那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都得到了实现。” 这位刑法学专家对5名法官当庭对被告人验伤的行为大加赞赏:“当庭验伤,不仅对旁听的人是一个感染,对法官也是一个感染。亲历审判与坐在办公室里,不与被告人见面,没有聆听被告人关于刑讯供的陈述,见到被告人身上的伤痕,是不一样的。这种亲历能够保证法官在判案时秉持法官的良心、良知。”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周振想教授说,“现在,河北省高院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同时,更应该重视本案的实质性问题。” 从侦查为中心到审判为中心 这个离奇的案件引起了刑法学界的广泛关注,许多专家对案情耳熟能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3年前曾参与首都刑法学界对本案的讨论,他说:“多次发回重审,实际上反映了两个理念的冲突--有罪推定还是疑罪从无?对证据的要求是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不能把公检法都看成是神仙,什么都能查清楚。法定时间到了,查不清楚,符合法律规定,该放人的就放人。” 在陈兴良教授看来,这个案件除了反映立法上存在漏洞外,关键是一个司法理念问题:侦查阶段的问题到了审判阶段仍得不到解决时,能不能直接宣告无罪?“虽然刑法规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宣告无罪,但我们实际上不敢宣告无罪。按照现代司法理念,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构成了无罪的法定条件,不能再发回重审,应当直接宣告无罪。” “本案在证据上的分歧反映了我们目前普遍存在的忽视证据保全的问题。”何家弘教授分析说,“本案中用于鉴定的刀子、烟头来源不明,鉴定时间矛盾。不能含糊地说是‘带鞘的刀’,这样的刀太多了。根据这样的证据,本案的判决只能是无罪。” 一个重大刑事案件,最后却成了一锅“夹生饭”。何家弘教授认为,本案最大的教训,就是我们长期存在的以侦查为中心的司法观念。公安机关抓到犯罪嫌疑人,拿到口供,开了庆功会,整个案子就算破了。但现代法治国家已经转变为以审判为中心。被告人究竟有没有罪,不能由侦查人员说了算,你只是收集证据,检察官根据侦查人员收集来的证据审查起诉,最后由法官来认定被告是否有罪。所以,审判应该是一个实质性的活动,而不只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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