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法律援助: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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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1日11:25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7月31日电 法律援助本质上是一种司法救济行为,因此办理这类案件被明确禁止收取当事人任何财物。 国务院近日公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如果存在收取财物的情形,条例规定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对于律师的处罚更为严重,根据条例,还可以并处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完)(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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