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将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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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1日12:57 南方日报 | ||
新修订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9月1日起施行 两万以上罚款可听证 北京消息 国家版权局7月24日公布了新修订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个实施办法从形式到内容对版权行政执法作了进一步完善。 这次实施办法的修订主要包括: 著作权行政执法内容有了新界定:实施办法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只负责查处“侵犯著作权同时又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同时,新的实施办法也明确界定了著作权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为“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 增加了涉嫌侵权人的举证义务:新出台的实施办法规定,如果你不能证明自己经营的产品有合法来源,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各类著作权侵权案件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要求法定举证责任人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举证,在执法人员指定的期限内不能证明其复制品有合法授权或有合法来源的,执法人员可以及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施行处罚先告知: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著作权行政处罚的程序性,强化了行政处罚的透明度。同时,也授权执法人员在紧急执法情况下,可先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保全证据,事后补充立案。 2万以上罚款可听证:实施办法对“严重侵权行为”有了明确说法即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5000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以上。新的实施办法还对行政处罚“听证数额”进一步细化,规定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可听证。 新的实施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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