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经营性公路管理办法进行重大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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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1日13:18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
本报讯记者7月30日获悉,经省政府批准,从8月1日零时起,我省经营性公路管理办法进行重大调整。调整内容主要包括:对现有公路收费站点进行调整,新设15个干线公路收费站;调整收费还贷公路和现行收费标准;调整部分高速公路通行费标准;对载货汽车超载运输实施计重收费措施。新增设的15个干线公路收费站分布于全省11个市、县,其中除S219线开封仙人庄收费站征收年限为11年外,其余14个收费站收费年限暂定为1年。新设收费站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同全省其他干线公路收费站相同。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交通厅联合下发的文件规定,为了加快我省高速公路发展步伐,确保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落实,我省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也将同时作出重要调整。 调整收费还贷公路现行收费标准。对载重1.5吨至30吨以上的货车,分别按6个档次实行10元/辆次至100元/辆次不等的收费标准。客货两用车比照货车执行,拖拉机按照标准吨位比照货车执行。据悉,这项调整暂不包含客车通行费。 调整部分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这些高速公路包括:商丘至灵宝高速公路、安阳至新乡高速公路、漯河至驻马店高速公路、新庄至山西晋城(省界)高速公路和洛阳至大安高速公路。这次调整对货车根据6个车型类别,对客车根据3个车型类别,分别执行从0.45元/车公里到1元/车公里的收费标准。 对载货汽车超载运输实施计重收费。为了有效遏制超载运输行为,此次将在全省各路桥通行费收费站(包括高速公路收费站)实行对超载货车计重收费。主要收费办法是,对超载30%以内(含30%)的车辆,按规定通行费标准征收;对超载30%~50%(含50%)的车辆,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加收通行费;对超载50%~100%(含100%)的车辆,按规定收费标准的1倍加收通行费;对超载100%以上的车辆,按规定收费标准的3倍加收通行费。②10 (本报记者 王 磊 本报通讯员 徐 磊)河南日报2003-07-31 00:00:00责任编辑:郭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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