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外经贸厅原厅长彭木裕当庭忏悔没学刑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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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1日13:33 云南日报 | ||||
昨日(29日)上午,云南省外经贸厅原厅长彭木裕涉嫌受贿、挪用公款一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彭在法庭上忏悔说,自己走到这一步是因为没有学刑法,否则不会拿政治生命开玩笑。 当日上午9点,庭审正式开始。彭木裕现年48岁,研究生文化,原为云南省外经贸厅党组书记、厅长。公诉机关指控:1999年1月14日至19日,昆明某外资公司股东、昆明佳华屋 彭木裕的辩护律师刘胡乐为其作无罪辩护。对受贿的指控,刘胡乐认为,彭木裕不构成受贿罪。邹丽佳送钱、物给彭木裕夫妇与昆明某公司的成立审批没有任何关系,也就是说邹丽佳送钱不是让彭为该公司做什么事,只是纯属朋友间的礼尚往来。刘胡乐还举证说,当时,彭木裕妻子和邹丽佳一起到香港,在上街购物时,因使用现金不方便,邹丽佳用她的卡刷卡消费,回到昆明后,彭木裕夫妇曾与邹丽佳相约到昆明某酒店归还1.5万美元,但因邹丽佳借故离去而未还成。此后,彭还多次打电话给邹,但因邹一直避而不见,造成了还款未成的事实;这种行为不应视为受贿。对于挪用公款的指控,刘胡乐认为公诉机关调查的事实是清楚的,但在法律的适用上是错误的,这种行为不应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彭木裕只是打了个电话让省进出口公司的吴学溥借点钱给其妻公司,省进出口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的公司,其妻的公司也是一个独立法人的公司,借钱的事发生在公司与公司之间,不是发生在单位与个人之间,是两个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后来彭木裕的妻子将钱如数还给了吴学溥,还支付了比银行贷款还高的利息,省进出口公司并没有丝毫损失,相反还从中获了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木裕的这种行为不应视为挪用公款,只是违反了党纪。 庭审中,针对公诉机关指控彭木裕接受礼金和“借钱”的事实,彭木裕忏悔地说,自己确实有一定错误,违反了党纪,但从未想到过会这么严重,所犯错误是因学习法律知识不够而导致的。彭木裕说:“由于自己从事的是经济工作,以前只对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了解,对刑法一点都不懂,进了看守所后才第一次看到刑法。如果以前学过刑法的话,我就不会做出违反法律的事情,更不可能拿自己的政治生命开玩笑。”由于案情重大复杂,本案将择日宣判。(丁强、鲁朵雅、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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