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著作权侵权须事先告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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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1日13:35 扬子晚报 | ||
对于市场上各种经营有著作权产品的业主来说,今后,如果你不能证明自己经营的产品有合法来源,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将于9月1日实施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新规定。 这个实施办法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增加了涉嫌侵权人的举证义务。实施办法规定,各类著作权侵权案件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要求法定举证责任人在著作权行 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但究竟怎样才算“情节严重”?新的实施办法有了明确说法: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5000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以上。2万元以上罚款可听证 新的实施办法还对行政处罚“听证数额”进一步细化,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这个“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施行处罚先告知 根据新的实施办法,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当事人可以在被告知后7日内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加重处罚。曲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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