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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著作权侵权须事先告知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1日13:35 扬子晚报

  对于市场上各种经营有著作权产品的业主来说,今后,如果你不能证明自己经营的产品有合法来源,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将于9月1日实施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新规定。

  这个实施办法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增加了涉嫌侵权人的举证义务。实施办法规定,各类著作权侵权案件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要求法定举证责任人在著作权行
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举证。如涉嫌侵权的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及有关复制品的出租者,在执法人员指定的期限内不能证明其复制品有合法授权或有合法来源的,执法人员可以及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侵权复制品的储藏、保管、运输者不能证明其储藏、保管、运输的复制品有合法授权或有合法来源的,也适用于这条规定。“情节严重”有标准

  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但究竟怎样才算“情节严重”?新的实施办法有了明确说法: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5000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以上。2万元以上罚款可听证

  新的实施办法还对行政处罚“听证数额”进一步细化,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这个“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施行处罚先告知

  根据新的实施办法,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当事人可以在被告知后7日内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加重处罚。曲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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