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证据程序更具操作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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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1日17:27 南方日报 | ||
深圳法院明起施行新《庭前交换证据规则》 交换证据程序更具操作性 本报讯(记者/吕冰冰 通讯员/孔献之)昨天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出消息,一份新的《庭前交换证据规则》将从8月1日起在深圳市两级法院施行。业内认为,新规则在强 深圳中院曾在2000年1月制定并实施了《关于贯彻省法院民事审判庭前交换证据制度的意见》,2001年8月1日又实施了《深圳市法院民商事案件庭前交换证据暂行规则》。最近,深圳中院审判委员会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司法解释,对这一暂行规则进行了修订,讨论通过了新证据交换规则。 新《规则》与原暂行规则主要有以下不同: 新《规则》更加强调当事人双方到庭交换证据的方式,并充分考虑到某些案件专业性较强的特点,保证审判的质量和效率。规定知识产权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证据交换分别由中院民三庭、民四庭的案件主审法官主持,其他一审民商事案件由立案庭专门负责证据交换的法官主持到庭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设置有法官助理的区法院,也可安排法官助理主持证据交换。 另外,新《规则》对证据交换的内容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在交换证据时,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庭审时可不再对此类证据进行质证;对有异议的证据,按所要证明的法律事实分类记入证据交换笔录,并详细记明异议理由。更重要的是,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以便提高庭审的针对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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