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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超期羁押--有罪无罪关十年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7月31日18:37 《法律与生活》杂志

  超期羁押:有罪无罪关十年本刊

  记者 晏耀斌 特约记者 刘宪明

  【提要】公民杨志杰被超期羁押7年后才被起诉,进入审判程序后又被关押了5年之久。2003年6月,他才千难万难地回到了自由世界。

  杨志杰回家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起草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办法。

  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超期羁押定性为:非法拘禁。

  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判决前的依法暂时关押。

  超期羁押,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未被人民法院判决前,对其采取的羁押措施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这是一起典型的超期羁押案件。12年,自1991年至2003年整一个生肖轮回;4478天,河北省曲阳县党城乡党城村村民杨志杰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里。在指控证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经多位中央领导的批示,2003年6月6日,他终于怀揣保定市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以及《释放通知书》走出了看守所大门。

  回家后的杨志杰却被有关方面密切监视起来。

  2003年6月30日,杨志杰从党城村偷偷地“溜”了出来,前往天津找律师牛炳宜。记者第一时间独家采访了牛炳宜律师和杨志杰,了解到这起骇人听闻的冤案中鲜为人知的内情,也试图因此寻找中国超期羁押存在的症结所在。

  刑讯逼供与超期羁押是孪生兄弟

  牛炳宜律师到天津工作才3年多,她原在河北省从事律师工作多年,是一位著名的律师。杨志杰案是河北省人大一位老干部找到牛律师,向她介绍了案情并希望她能代理。

  说起此案的由来,牛律师心情沉重地回忆起了第一次会见杨志杰的妻子吕富荣时的情景——

  1998年3月24日,吕富荣由杨志杰的弟弟陪同而来。吕富荣那年45岁,本应是一个壮年农家妇女,可她的身体极度虚弱。给我最深的印象是她那双眼睛和身上的道道奇特伤痕。吕富荣的双眼红肿,眼神迷离恍惚看不清事物,这是长年痛哭的结果。经常处在痛苦中的人才会具有这种独特的眼神。

  她让我看了身上的伤,在吕富荣的双肩胛至腋下,各有一道索沟,断断续续有粗有细但印痕清晰可见。吕富荣讲,她曾被吊打了13个日夜。吕富荣的双手腕上有环状似蜈蚣的伤痕,有粗有细,这是长时间被绳索捆绑紧勒留下的。

  杨志杰和妻子吕富荣被抓,缘于12年前的“一声爆炸”。

  1991年2月9日凌晨,河北省曲阳县党城乡党城村村民牛民好家发生爆炸。牛家4岁的儿子被炸死,牛民好和妻子、女儿受伤,其中牛妻重伤致残。因为同村村民杨志杰的岳父与牛民好的姐夫十几年前有过纠纷,杨志杰的内弟又因琐事与牛民好发生过矛盾,所以1991年3月4日,时年34岁的杨志杰因涉嫌作案被收容审查。随后吕富荣和其弟弟也被收容审查。吕富荣被吊打13个日夜,只是让她承认爆炸那天晚上,杨志杰出去过。就要这个口供。

  我办过不少刑事案件,其中当事人也有一些受过刑讯逼供的,吕富荣身上的伤,给我的印象很深刻,她的伤很独特。他们说有刑讯逼供,我相信。曾经有过一位河南律师,在关押中受到刑讯逼供,在开庭审理时,他当庭出示了一大把血痂,法庭上当时一阵哗然。尽管被打伤,随时间延长会长好恢复,可当时掉下血痂是客观存在。此物证使否认有刑讯逼供者再无话可说。

  吕富荣是普通农家妇女,不可能像那位律师那样,能想法子留下物证。她的伤虽已长平,但清晰可见的对称的伤痕仍能证明。吕富荣向我哭诉着冤情,突然,给我下跪了。她那痛苦求助的急切目光,使我无法拒绝。我从事律师工作已多年,我感觉到这里面有冤情。律师的职责告诉我要为杨志杰坚持正义,忠实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接受了委托。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专家洪道德教授听了该案情后,异常震惊。他明确指出: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是一对孪生兄弟。因为刑讯逼供得到的证据,一方面主要集中在口供上,往往只是孤证;另一方面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很可能自相矛盾,同时又与其他的证据存在极大分歧。这样就会导致办案人员有了不同的意见,无限期地关押下去就成了最好的解决办法,从而就形成了中国当前羁押率世界第一的局面。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数据表明,1993年至1999年全国政法机关每年度超期羁押的人数一直维持在5万至8万人之间,1999年达到84135人,2000年为73340人,2001年为55761人。2002年5月31日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纠正超期羁押经验交流现场会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超期羁押案件的督办力度,检察环节存在的超期羁押案件,要在2002年6月底前全部纠正,超期羁押问题才有所缓解。从数字上来看,2002年全国发生超期羁押案件比2001年下降22%,今年1月至4月又比去年同期下降50.13%。

  超期羁押在社会关注下的确有所缓解,但杨志杰一案还是反映了超期羁押的严重性。找不到证据,就押着吧

  曲阳县位于河北省西南部,是一个偏僻的山区,这里经济落后,交通闭塞。牛炳宜律师接受委托后,来到曲阳县看守所会见杨志杰。

  牛律师向记者讲述了第一次见到杨志杰时的情景——

  那是1998年4月6日,我在曲阳县看守所见到了杨志杰,那年他才41岁,可头发全白了。他说话气短,长吁短叹,像一个老年人。他伸出手让我看,两手被烫伤,他身上有多处淤血,有的一直都不消退。他用手扳动门牙让我看,说这是刑警队长用皮鞋打的,牙从根上断了。他那时已在看守所里被关押了7年多。

  在律师事务所,记者看到眼前的杨志杰身材不高较敦实,但说起话来仍然气短、语气无力。他的头上已长出一些黑发。杨志杰撩起左裤腿,在他左脚腕上部有似烧饼大小的一块紫黑色伤,这块皮肉坏死了。

  杨志杰对记者说:“这是在看守所被布带捆绑腿,脚跟被垫砖,腿捆绑处留下的伤。”他右腿相同部位也有一块,比左腿轻。

  杨志杰伸出双手,说:“这好几个手指被用铁钳夹过,指甲都是褪掉又长出来的。”记者问杨志杰,这12年你都是在曲阳看守所度过的吗?杨志杰说:“有一年多在安国县看守所关押。其他时间都在曲阳看守所。曲阳看守所有几个院,在另一个院也关押过。”

  杨志杰是1991年3月4日,被曲阳县公安局以涉嫌爆炸作案收容审查,到1992年7月才被逮捕。这期间长达一年零四个月。此期间没有进入任何诉讼程序,直到1998年3月,杨志杰才被起诉。整整7年,案卷中也没有任何申报延期审查的材料。

  1991年,杨志杰被收容审查后,其妻吕富荣随后也被收容审查,收审时无任何手续。当时送吕富荣异地关押到定县时,只有曲阳县公安局一纸便函,后来又要求放人。定县方提出送来时无任何手续,现要放人需要有正式手续。在定县方要求下,曲阳县公安局才出具了书面材料:经查,吕富荣于爆炸案嫌疑不大,解除收容审查。

  这种超期羁押,按当时的法律规定也是违法的。新、老《刑事诉讼法》对这方面期限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对杨志杰、吕富荣的羁押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也无任何法律手续。

  杨志杰被违法羁押一直关押了7年之久才起诉,后来进入诉讼程序后又拖延了5年。在长达12年间,有关部门为何一错再错持续下去呢?有关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说:这是因为某些办案人员主观上一开始就是有罪推定。认为抓你,就是你有罪。打你就是让你承认有罪。

  记者问杨志杰,你被关进看守所前几天有人讯问你吗?

  杨志杰说:“我被抓进看守所,他们就问我,让我承认炸牛民好家。我说不是我,真不是我干的。可他们不相信,吊打我。用墩布把打我的后背,用烟头烫我,用热水烫我的手。那时我的手都是潦泡,化脓,严重时手背骨头都露出来。我说不是我干的,不知是谁干的。他们继续毒打我。到第5天,我实在熬不住了。”

  如此,中国超期羁押局面就变得这样简单:关押时间超长,查不到有罪证据,使某些办案人员陷入尴尬境地。承认办错了就要追究责任,谁也不愿承担错案责任就使案件拖下来。拖得时间越长,使错案纠正越难,结果就形成了杨志杰12年超期羁押。

  正如某位深谙此道人士讲:想判,缺证据;想放,又怕当事人索赔,那就关着吧。这是超期羁押形成的重要原因。拖下去似乎是他们找到的最好办法,更有甚者讲:既不判也不放,干脆把他关死算了。

  洪道德教授在分析超期羁押原因时认为:其一,《刑事诉讼法》对羁押期限规定过长,而且模糊的规定让执法者运用起来异常的灵活(见文尾对期限的分析),这里包括侦查、起诉和审判各个阶段;其二,法律上没有任何监督制约的规定(按西方法律理论来说,就是缺少司法审查)。就拿杨志杰案来说,公安机关得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做什么和怎样做,缺乏监督,而检察院对该案根本无法插手,这实际上又反映了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只能是虚设。法院更是对案件一无所知,也就无法对杨志杰的权益进行保护。这样就形成了法律上要求公安队伍必须能够依法及时准确办案的理想化设计与现实的极大反差,所以要求公安机关不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只是一种幻想;其三就是执法不严。一方面法律对不同阶段羁押期限开的口子很大,执法者恶意利用法律规定将其变为普遍的现实;另一方面是执法者公然违法。因为法律监督的软弱,宁愿错捕也不愿错放,杨志杰案就是一个典型。

  杨志杰被关押4478天,生命中宝贵的12年光阴就这样被葬送。

  超期羁押源于有罪推定与缺乏监督

  在看守所会见杨志杰后,牛炳宜感到杨志杰一案冤情深重,牛律师认真阅看杨志杰一案卷宗材料,依据有关法律,靠多年办案经验,她从中发现许多疑点,并从控方指控的有罪证据中,发现恰恰是证明杨志杰无罪的有力证据。

  对杨志杰一案中的证据材料及有关情况,牛律师很认真、细致地分析——

  杨志杰到看守所的第5天才有第一份口供,这很不正常。随后又有连续5份“口供”都是杨志杰的有罪供述。案子一离开刑警队,杨志杰就开始翻供。至今,杨志杰都认为不应该认定是他作的案,因为当晚案发时,他正在家和媳妇吕富荣睡觉。

  将杨志杰的6次口供进行比较分析,我发现杨志杰在一次一次供述中不断“修正”自己的说法,并且口供前后矛盾,一次比一次更注重细节更正。比如陆续加入了扔包炸药的牛皮纸细节。第一次口供中说拿一包炸药,往牛民好家一扔,很简单。以后的口供中出现撕下包裹炸药的牛皮纸扔了,扔到自家厕所里。办案人员到杨志杰家厕所里外查找,没有牛皮纸。随后,杨志杰又说起粪了,上到地里了。多人到地里掘地三尺,也没有找到半点牛皮纸。可为什么找不到?为什么杨志杰的口供陆续出现细节补充更正呢?从这些一次比一次详细的口供中,我发现通过补充完善,口供与爆炸现场勘察情况一致了。我推断是先有了现场勘察的情况,而后才有了杨志杰的补充供述。

  另一个大疑点是炸药的来源与成分。杨志杰的口供中称炸药是从县四矿弄来的。县四矿证明所用的炸药,含TNT成分,但爆炸现场的炸药粉尘经公安部鉴定结果却是“未检出TNT成分”。这份证据虽然是控方出具的,但恰恰是证明杨志杰无罪的有力证据。

  杨志杰为什么要炸牛民好家?在犯罪动机上从几次口供交待看,更令人感到牵强附会。第一次口供:“我和牛民好没有矛盾,我岳丈家和他有矛盾,没想炸死他们,一次也没有上他家去过,不知他在哪间屋住。”

  第四次口供:“为这事(指岳父和牛民好姐夫家宅基地纠纷),我和牛民好还打过架。我没有得罪牛民好,他老是跟我们过不去,腊月二十左右就想报复他一下,用炸药炸他一下子。”第五次口供:“我说实话吧,当时我也没有什么准确目的想炸死他,是想看谁给找我的事,就炸谁一下。24日晚上,我躺在炕上,心里总是想,过年呀,没钱,电灯也不给接,我总想着民好和我们过不去,我才去炸民好。”

  在杨志杰的案卷中,除了6份“有罪供述”外,没有其他有罪证据。而杨志杰的“有罪供述”正是案件中最大疑点。6份口供不仅有矛盾之处,而且在“细节”方面的不断地补充和更正也暴露出了其不真实的一方面。

  杨志杰一案,证据材料中疑点重重,而且,还有相互矛盾之处。这也恰恰印证了洪道德教授所论: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往往自相矛盾,公安机关在无法“消化”时只有长期羁押。由于制度的缺陷,一旦杨志杰被关押后,杨志杰就处在一种秘密状态下,其权利当然无法得到保障。

  为何这么长时间内,各级部门的办案人员没有发现或不去纠正呢?乃至经历12年,出现错拘、错捕、错诉、错判呢?对造成这一冤案的根源,牛律师阐述了我国刑法的一个重大原则——

  1997年《刑法》颁布前后的一大变化,即由“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的改变。“无罪推定”是司法逐渐走向完善、民主的体现。未经司法审判不得确认任何人有罪,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其本应拥有的各项人身权。没有任何有罪证据,就对杨志杰收容审查是典型的有罪推定。

  12年漫长的时间内,各环节办案人员之所以不去纠正,观念上的根本原因就是从有罪推定出发,先认定了杨志杰有罪,对疑点、矛盾就会视而不见。直至今日,有些办案人员仍认为杨志杰是属于罪疑的无罪,依据就是杨志杰自己当初曾有认罪的口供。当初办案人员不能转变观念真正确立无罪推定观念,也就更谈不上“疑罪从无”这一更深的层次的意识。

  我国从1996年3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疑罪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在立法上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疑罪从无”从完成刑事诉讼任务来看是有利有弊的。其利在于防止了冤枉无辜,有利于保障人权;其弊是可能有个别犯罪分子逃脱法网。但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衡取其重。采用“疑罪从无”的原则,使公安、司法机关更加谨慎主动,从根本上是有利于完成刑事诉讼任务,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的。这不啻为中国刑事司法文明的一个突破。可惜,在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乃至很长一段时间里,杨志杰一案的各级办案人员没有依新的《刑事诉讼法》去办,没有认识到“疑罪从无”这一根本原则,思想深处仍是有罪推定占主导地位。

  洪道德向记者介绍,为解决超期羁押现象,高法、高检、公安部三部门联合会签的文件及中央政法委下文,均要求对超期羁押的责任人予以追究。但如何追究、具体由哪个部门追究、如果不去追究有什么办法制约等具体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执行起来很难掌握,缺乏可操作性。“边清边超、前清后超”反复出现;一些政法机关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怕承担责任,相互推诿;对造成超期羁押的责任人追究和查处不力。

  杨志杰被超期关押的12年间,我国司法正逐渐由不完善走向完善,这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就见证了我国司法建设历程,见证了中国法制化进程中中国的执法体制、执法观念以及执法环境的某些滞后和有法不依、有错不纠思想的存在根源。

  检察院与公安局是一根绳上的蚂蚱?

  1998年3月,杨志杰在看守所呆了整整7年后,检察院终于对该案提起公诉。1998年4月7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牛炳宜律师出庭作无罪辩护。法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志杰犯爆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杨志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年12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决定在2000年4月5日开庭重审,但在开庭前两日,公诉机关以本案更换了承办人并需对该案重新审查为由,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得到同意。

  2000年11月7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法院恢复审理”为由,裁定按检察院撤诉处理。之后,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此案处在静止状态。

  2002年12月,保定市检察院终于痛下决心,下达《不起诉决定书》,认为杨志杰涉嫌爆炸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但知情人士透露,检方本来决定2002年12月27日放人,但曲阳县方面致函保定市方面,称牛民好认为放了杨志杰就是纵容犯罪,如果要强行放人,将以死相拼。考虑到春节期间的稳定问题,建议暂缓放人。

  最终,2003年6月6日,曲阳方面在做了牛民好工作的情况下,才把杨志杰释放回家。

  从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到该案由保定市检察院下达《不起诉决定书》,天津市女律师牛炳宜5年来,多次奔走于天津与河北之间。自接受委托、会见被告人、阅卷调查取证、一审出庭辩护、二审上诉、发回重审到“不起诉”等阶段,牛律师不停地为此案四处奔走,向有关部门递送材料等,做了大量工作。

  杨志杰从曲阳看守所出来后在家又被监视,不许出村,到地里干活也有人跟着。最近,刚撤走监视人员,杨志杰就“溜”出来,直奔天津来找牛律师,委托牛律师为他办理国家赔偿事宜。

  杨志杰对记者说:“我要打官司,要追究那些违法人员的责任。我不是为了钱,我要讨个公道。”杨志杰要赶车去石家庄,找河北人大那位将他的案子介绍给牛律师的老干部。牛律师自己拿钱叫来出租车,送杨志杰上车去天津西站。

  为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担任辩护工作,一干竟长达5年时间,这在中国律师刑事辩护工作中,也是极少有的。说起其中的艰难,牛律师感慨万千——

  5年诉讼中,最难办的是该案在起诉之前,就是由二审法院出具了有罪意见,这比通常的先判后审还令人绝望。我根据调查、了解、阅卷得到的情况、材料,进行分析,我认为杨志杰是无罪的,我也坚信杨志杰无罪。尽管二审法院已有了意见,在一审判决下达后,我还是不放弃,就是一点希望也没有,我仍然要去努力。

  诉讼程序的倒置,是不正常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请示制度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不利于《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应予废除。

  在非常绝望时,我想起了曾经看过的一篇小散文:在大海退潮后,沙滩上有许多小鱼在扑腾、挣扎,有一个小孩,捡起一条条小鱼扔回大海。有人嘲笑孩子:你这样能救几条鱼?小孩回答:救一条是一条。

  我是这样想的,我认定的事,一定要坚持到底,我能救一个是一个。

  从“有罪推定”转到“无罪推定”进而到“疑罪从无”再到“宁可错放也不错判”,这样的刑法原则、法学观点,若能够深入到杨志杰一案的办案人员的心灵中,那这12载冤案也就不会发生了。

  洪道德教授认为,在某种程度上,检察院在办案中缺少独立性,似乎是和公安机关拴在一条绳上的蚂蚱。对公安机关审查终结移送的案件,顺着公安机关“有罪”的思路去起诉,而不对案件进行缜密的判断,致使“无罪”的案件反复起诉、反复补侦,却不行使“不起诉”的法定职权,更不谈对公安机关如何获取的证据进行合法、真实审查,这让犯罪嫌疑人继续处在羁押状态,权益继续遭到侵害。

  有统计数字表明,已经发生的大多数错案都不是因为适用法律不当,而是因为认定的事实有误。在没有确凿证据但有一些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时候,有些法官就可能会选择错判,而不是错放。选择错判还是错放,反映了不同的价值取向,是首先要保护个人的权利还是社会的整体利益。传统观念是为了社会利益牺牲个人利益,而现在大家认识到个人的正当利益同样需要保护,正是一个个个人利益组成了全社会利益。

  目前,法学界已经普遍认可“错判的危害大于错放的危害”。从司法公正角度考虑,宁可错放也不要错判。因为错放只是把一个有罪者错误地放到社会上,而错判则在错误处罚了无罪者的同时,还放纵了真正的罪犯。

  杨志杰一案还具有一定的偶然性,杨志杰碰上了牛炳宜这样的好律师,这样较真儿,能从有罪证据中,发现了证明无罪的有力证据;碰上了好检察官,7年之长的时间内顶着不起诉。杨志杰还算“幸运”没有被判死刑,而判了死缓,留了一条命。但愿随着我国法制的进一步完善,不要再出现这样的“偶然”和“幸运”。

  解决超期羁押要对责任者就地免职

  如今,走出看守所的杨志杰又踏上了索赔的漫漫长路。

  “杨志杰要求国家赔偿之路是否顺畅,实际上又在检验司法部门是否具有有错必纠的态度。”洪教授很忧虑地说。

  他介绍,我国对超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惟一的补偿就是折抵刑期,而这种结局也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判决有罪。无论对于犯罪嫌疑人最终是否有罪,作为执法者以及执法责任领导人,似乎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惩治措施,这样就造成了“押了也白押”的结果。

  “要想在中国这样一个执法者素质不算高,而法律又过于理想化的现实状况下,杜绝超期羁押的大面积发生,我建议必须使用强硬措施,即对于责任者及其领导实行就地免职,对造成公民严重人身侵害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在一种措施危及到执法者饭碗时,我们没有理由相信他还敢肆无忌惮侵犯公民的人生自由等权利。

  “另一方面,建议成立特定机关对超期羁押进行定时检查,同时允许犯罪嫌疑人因超期羁押有相应途径向特定部门进行申请救济。杨志杰之所以被关押12年,一个很简单的原因就是他没有地方也没有可能寻求救济。”

  虽然,近年超期羁押现象稍微有所缓解,但如果不从根本上全方位来解决超期羁押,结果必定是“边超边清,前清后超”。

  这样的顾虑不是没有道理的。广西的谢洪武一案就足以说明执法部门在解决超期羁押问题上力量不足与措施的软弱。

  谢洪武,广西玉林人,1974年因所谓的反动传单被逮捕,是年34岁。直到2000年,有人才在看守所发现一个白发苍苍的老人,经确认是谢洪武,但此时,他已重病缠身,后经治疗,谢洪武虽勉强能讲一些简单的日常用语,但他依然记不起自己是哪里人。2002年10月30日,谢洪武被玉林市公安局宣布予以释放,至此他所在的看守所几任领导也都已经不在人世。

  28年的时光在看守所度过后,其时,新《刑事诉讼法》已经实施了近7周年。“如果仅靠不断地下发文件来督促超期羁押的解决,似乎并不能防微杜渐。我们期待具有监督、制约、可行的措施甚至是法律的出台,才是解决超期羁押的根本所在。”洪道德教授语重心长地说。令人欣慰的是,超期羁押终于引起了最高权力机构的重视。2003年6月20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听取了公、检、法机关关于超期羁押问题的专题工作汇报,同时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公、检、法机关要建立起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解决好超期羁押问题。2003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出第一批工作组,赴各地检察机关督促检查超期羁押清理专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工作组将按名单逐人核实,凡存在瞒报、漏报的,将追究主管检察长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003年7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新闻界公布了超期羁押专项清理和纠正情况。新闻发言人说,高检已经起草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办法,经专家论证后将于8月份下发执行。高检副检察长赵登举说:超期羁押就是非法拘禁。

  高检还公布了受理群众举报超期羁押的举报电话:(010)68650468或(010)65252000

  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判决前的依法暂时关押。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羁押及羁押期限都做了严格的限定。对无具体限定的特殊情况也做了明确规定。

  无具体期限的规定

  (一)侦查阶段:122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125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128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二)起诉阶段:122条同上;138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三)一审阶段:122条同上;168条第2款: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四)二审阶段:194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五)死刑复核阶段:无期限规定。

  “两高”的有关规定或精神

  199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2001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清理和纠正案件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纠正超期羁押案件工作的领导,全面掌握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的工作,继续加强对超期羁押重点案件的督办工作,建立和完善监督纠正超期羁押工作机制。达到的目标是:要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在刑事拘留、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环节存在的超期羁押问题进行全面清理,2001年6月底以前要全部纠正,省级院于2001年7月底将清理纠正情况专题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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