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对再就业培训机构提出新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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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1日11:09 锦州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刘领报道:为规范再就业培训机构的工作,我市有关部门近日出台了《锦州市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中特别强调了再就业培训机构的教学条件和管理。再就业培训机构必须具备与培训目标、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条件,要建立完整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学籍管理、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行政管理等。再就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必须依据国家职业技能培训
《办法》中还规定,我市辖区内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本辖区内可参加一次免费再就业培训。其中,对大龄的就业困难对象,即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者可适当增加免费培训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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