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审查“红头文件”应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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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1日11:26 法制日报 | ||
提请审查“红头文件”应答复省级政府力争年底均要出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章 本报郑州7月31日电(记者李立)公民要求行政机关审查“红头文件”合法性的建议,今后都应当得到答复。这是记者今天从国务院法制办在河南郑州召开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建设座谈会上获悉的。会议提出,力争在今年底前,全国省级政府都要出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章,全面建立和完善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监督制度。 在此次座谈会上,来自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的同志提出,在地方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章和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方案中,应当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性文件之间相矛盾的问题,向有监督权的人民政府提出审查的建议。”对此建议,“政府法制机关应当在60日内审查处理完毕,并书面告知提请人。”这意味着政府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公民对“红头文件”所持异议的审查结果,结束让公民无限期地等待结果或者干脆没有结果的历史。 据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是建设我国行政行为监督体系的重要一环。这一监督,必须是包括规章和其他需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普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在内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全面监督。这位负责人说,上级单位不仅要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而且还要对下级政府的备案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要切实将备案工作重心转移到审查上来,坚决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真正树立政府法制监督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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