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今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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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1日12:39 浙江日报 | ||||
本报杭州7月31日讯 (记者 谢国仪 通讯员 任史)不管专业技术职务高低,不管所在单位是何种所有制经济成份,只要你是一名专业技术人员,你就享有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12天的基本权利,而且学习期间还享有与在职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 明天起正式施行的《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使全省180万在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有 据悉,作为我省继续教育工作基本法规的该《规定》明确了政府的职责主要是宏观管理,包括规划、协调和市场监管等,并扶持重点行业、重要领域、贫困地区以及下岗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任务主要由单位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并提供学习时间和所需学费。 该《规定》要求,按照市场体制的要求,建立完善市场准入、市场运行、平等参与竞争等市场机制。高校、科研院所等现有的设施和条件将面向社会,积极承办继续教育;鼓励所有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鼓励设立继续教育中介服务机构;继续教育各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的竞争与合作,按市场方式配置资源,供需双方以委托合同的方式建立相互合作关系。通过这些措施,培育我省的继续教育市场,满足专业技术人员对继续教育的需求。 全面实行登记考核制度,继续教育将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挂钩。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实行登记考核,考核结果经有关部门核验后,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从业资格注册的必要依据。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将不能按时晋升、聘任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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