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何时才能分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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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1日12:59 海峡网-厦门晚报 | ||
兄弟3人共同继承的房子要拆迁了,要么换新房,要么货币化补偿。三人的想法不一致,并因此困惑── 本报讯 (记者 宁炜 实习生王静颖)兄弟3人共同继承的房子如今要拆迁了,按照规定,他们可以换到新房也可以得到货币化补偿。可是3人的想法不一致,老二想拿钱,老大和老三想要房。兄弟3人后来达成协议,老二放弃新房的产权拿一笔钱。 前天,读者孙先生为此事致电本报市民热线2119999,他担心的是,尽管他们兄弟3人达成上述协议,但新房的产权证上却仍然是3个人的名字,以后出现了法律纠纷该怎么办? 据了解,孙先生兄弟3人共同继承了同文顶一间70多平方米的房产,如今这里要拆迁了。思明房屋拆迁工程公司人员告诉他们,要么实行产权调换,要么实行货币化补偿,不能进行产权分割。 他们很不解:既然我们其中有一个人放弃了产权,产权证上为什么不能换成两个人的名字呢?他们又找到厦门市公证处,想对他们的这个协议进行公证,得到的答复是不能公证。原因是市政府规定,拆迁公告发布之后至拆迁结束之前不能进行析产公证;就算进行了公证,房产主管部门也不认可,公证也就无效了。 据了解,孙先生3兄弟遇到的这种情况比较普遍,全市拆迁的五大地块都出现这样的问题。 市土房局征地拆迁处的一位工作人员说,之所以规定拆迁中不能析产有两个原因:一是如果正常析产,比如这件事情中,老二通过拿一笔钱,将产权赠与老大和老三,需要缴纳1.5%的税;而通过拆迁析产的话,这笔税收就流失了。二是这样做也容易产生产权纠纷,比如兄弟姐妹在外地,本地的继承人会通过析产的方式侵吞同胞的产权。 这位工作人员还说,其实,他们的问题也很好解决,3个人可以先和拆迁公司签订协议,拿到房子,等拆迁结束后,再通过公证进行产权分割。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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