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告“洛溪桥收费”终被驳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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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1日15:09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省高院裁定:要打官司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当事律师不排除“卷土重来” 本报讯记者林洁、实习生邓活生报道:就在人们似乎已慢慢“淡忘”洛溪大桥收费争议时,那个力争要通过司法渠道把洛溪大桥收费弄个明白的潘卫思(见图),昨天终于接到了广东省高级法院的终审行政裁定书,他的起诉被驳回。但潘卫思表示,这案件不会因为该终审裁定而结束,他完全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后再卷土重来。 两年官司难脱“程序” 2001年,各方正为“洛溪大桥收费是否合法”争论时,广州律师潘卫思拿着一张过洛溪大桥收费5元整的凭据,另起“炉灶”,把争议摊上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番禺区政府在洛溪大桥收取他过桥费的行为违法,返还5元钱,判令番禺区政府停止在洛溪大桥设置收费站、违法收费的行为。 一出师,就遇到第一个“程序阻力”。广州中院认为本案以番禺区政府作为收费主体提起行政诉讼,缺乏事实依据,裁定不予受理。潘不服,上诉省高院,高院认为他符合起诉条件,故撤销中院裁定。 官司继续,庭上对垒。经审理,广州中级法院认定洛溪大桥(含引道)的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行起诉,而“判令区政府停止设站收费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遂于去年1月29日作出裁定,驳回潘卫思的诉求。 潘卫思则坚持认为,洛溪大桥的收费使用广州地税局监制的发票,不具备“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性质,也不存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必须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遂上诉到广东省高级法院。 这二审花了一年六个月,终审裁定依然是“要打官司先得申请行政复议”。 为何先要行政复议 本案经过了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的讨论。 高院认为,番禺区政府在洛溪大桥设置收费站、进行收费,是领取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收费站的告示牌上载明,收费标准审批文件是省物价局对原番禺市政府的批复,内容是同意调整洛溪大桥收费标准,由交通部门统一征收和管理,通知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局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根据该批复及这个收费许可证,法院认定该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而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当收费和缴费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先在缴费后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出诉讼。 但高院认为,广州中院裁定认为潘卫思请求判令番禺区政府停止在洛溪大桥设置收费站、违法收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缺乏法律依据,高院予以更正,可这个问题还是属于因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生的争议,依然要先申请行政复议。 两个“如果”引人遐想 省高院裁定书在分析洛溪大桥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时,用了两个“如果”———“被上诉人(番禺区政府)收取上诉人(潘卫思)过桥费时,使用广州市地税局监制的‘发票’作为收费凭证,该做法如果不合法,属于被上诉人在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时违法使用收费票据、违法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问题,但不影响被上诉人的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性质; 如果被上诉人的收费批文已失效,或者被上诉人没有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其收费性质仍然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仍受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律规范调整。” 潘卫思在看到裁定书中这两个“如果”后会心一笑,他认为显而易见,虽然目前案件受阻于程序,但该字里行间对实体问题的指引让他看到希望,案件一但进入实体审理,他的胜算还是不小。潘卫思说这案件不会因为该终审裁定而结束,他完全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后再卷土重来。(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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