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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诉讼主体资格被否认 业主委员会起诉遇尴尬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1日16:14 新华网

  去年年底,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陈新华拒缴物业管理费为由,将这位乒乓球前世界冠军告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此案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关注。但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又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数月后,福州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再次与福州鼓楼区法院打交道,不过这回其身份由原告变成被告,与其一同成为被告的还有元洪房地产有限公司。将他们送上被告席的是福
建元洪房地产有限公司融侨花园业主委员会(融侨花园Ⅱ区业主委员会)。

  这场官司讼争的仍是有关物业方面的问题。原告融侨花园业主委员会在法庭上称:该委员会于1997年成立后,与被告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管理合同书》,将融侨花园Ⅱ区的物业委托被告统一管理。被告在开发建设及销售融侨花园Ⅱ区过程中明确2号楼底层车库用于停放自行车、摩托车,1112号楼南侧为公用绿地散步走道。但被告后来却将2号楼底层停放自行车、摩托车的车库变更为小轿车车库以及其他用途对外出售、出租,同时挪占1112号楼南侧约400多平方米的公用绿地搭建车棚。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明显违法,严重侵害了业主们的利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恢复融侨花园Ⅱ区2号楼底层停放自行车、摩托车车库,立即拆除融侨花园Ⅱ区1112号楼南侧搭建的车棚并恢复原状。

  对于这场官司的有关情况,本报《视点》版4月11日以《物业再起纠纷“融侨”成了被告》为题作了详细报道。

  6月30日,审判结果出来了,但它不是法院的判决书却是一份民事裁定书,裁定的结果出乎他们的意料:福建元洪房地产有限公司融侨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起诉被驳回。原因是该业主委员会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认为,福建元洪房地产有限公司融侨花园业主委员会在成立后未补办相关登记、备案手续,且在三年任期届满后仍未进行换届选举及报备登记,程序不合规定,系未经合法程序成立,故该业主委员会不具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又因该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或其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并授权,从程序上未能反映广大业主的真实意见,故该业主委员会也不具有原告所应当具有的诉讼主体资格。

  业主委员会的无奈

  A.只能由物业处包办

  对于讼诉主体资格被驳回,融侨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负责人之一杨振忠有一肚子的冤屈,他向记者详细介绍了融侨花园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情况。1997年夏天,元洪房地产公司下属的物业处制定了“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构架”、“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提名”等。经业主选举后,邀请市房管局物业科、华大街道、华大派出所、琴湖居委会等部门召开“业主委员会成立大会”,宣布成员名单和相关文件,业主委员会的印章由元洪房地产公司物业处刻制,其产生的一切文件及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备的文件也由物业处一手操办……

  至于为什么这些工作都由物业处包办,杨振忠解释说,小区有几百家住户,刚入住时大家互不相识。因此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筹备工作只能由物业处来做。“这是没有办法的,这样的情况在其他小区也普遍存在。”

  B.无法进行社团登记

  杨振忠还告诉记者一件尴尬事,2002年12月10日,融侨花园业主委员会曾向省民政厅社团办提出社团登记的申请,得到的答复是: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该业主委员会不属于登记范围,按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办理。“因此,直到现在我们业主委员会仍无处作社团登记。”

  融侨花园业主委员会的代理律师则指出,在1997年,法律尚无要求业主委员会要向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融侨花园业主委员会一成立便开始履行职权,代表业主和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并就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交涉,当时融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没有对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此外,登记备案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和方式,融侨花园业主委员会未履行登记备案程序也只能承担行政责任,由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处罚,而不应被取消民事主体资格。

  C.开业主大会真难

  当了数年的业主委员会副主任,杨振忠有个深切的体会,就是召开业主大会难。难在哪?人召不齐。

  而一旦参加业主大会的人数未达到法定人数,其产生的决议在法律上就将被质疑。

  “像我们小区,住了500多户,每次开大会,我们先是印出大量的会议通知,然后一户户分发,但这500多户不一定户户都在家,即使他们接到了通知,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也难以全部赴会。像2002年12月1日召开的那次业主大会,最终到会的只有200多户,不到总户数的一半。”

  在这次业主大会上,他们讨论了住宅小区公共绿地被侵占及公用车库被改变用途等问题,形成了向法院提请侵权、违约讼诉的决议,当时有100多户业主自愿捐款起诉。而融侨花园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未能如期进行,也是因为无法召集到法定的人数来参加换届选举大会。这实在是很无奈。

  融侨花园业主委员会代理律师认为,虽然因客观原因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完成换届工作,在新老业主委员会交接的阶段,必然只能由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职权,在此阶段原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及职权依法仍然存在。

  据悉,融侨花园业主委员会不满一审的裁定,日前已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业主委员会究竟有没资格当“原告”

  融侨花园业主委员会因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其代表全体小区业主维权的起诉被驳回。这当中的是非曲直,在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前我们不敢妄下断言。但就业主委员会能否以“原告”身份上法庭代表广大业主维权的问题,司法界一直认识不一,随着房产产纠纷的日益增多,这一问题已越来越受关注,我省部分法律工作者对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法律地位不明确对维权不利

  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行政专业委员会主任许永东认为:目前尚无法律法规确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业主委员会能否代表业主行使所有权利在实际操作中在法律上还存在着障碍。从已经判决的案例看,司法界对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认识是不一致的。小区物业管理属于业主委员会职能的一部分,当遇到物业纠纷时,业主委员会若不能代表业主起诉,那么这对消费者维权就非常不利。

  只要业主授权就可以代表起诉

  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叶知年认为: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能够到法院打官司的有三类:一是公民,二是法人,三是其他组织。就目前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及性质来看,它不是公民,也不是法人,能否作为“其他组织”参与诉讼,这点存在争议。按照司法解释,“其他组织”主要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由于目前业主委员会没有经民政部门及工商部门审批,因此成为“其他组织”的条件也不具备,因此对于以“业主委员会”名义提起的诉讼,有的准予立案,有的则以不具备主体资格为由予以驳回。在目前情况下,他个人认为,只要业主合法有效地授权,业主委员会就可以代表业主维权,这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初衷是一致的。

  业主委员会应作为独立法人

  “目前的物业纠纷的特点是:业主往往联合起来共同维权,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广大业主向法院起诉。但是由于对业主委员会在法律地位认识上的不一致导致无法实现共同维权”省消委会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方榕生认为,“从目前来看,业主委员会在成立、换届选举及平时召集会议时还存在许多实际困难。业主委员会不具备任何法人资格,它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而存在,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有缺陷,因此希望有关部门能考虑把业主委员会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让它存在,独立地进行登记,或者到民政机构进行主体地位登记,这样业主委员会就会在法律上得到确认,这有利于保护分散业主的权利。”(记者/林娟实习生/林春淮 周婧)(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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