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跳车丢命责任占半终审判令某运输公司赔4.3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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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1日18:26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戎明昌 通讯员/邱小云 李桂模 实习生/庄晓洁)湖南省东安县花桥乡农民邓某夫妇怎么也没有想到,不满18岁的女儿小艳在深圳打工时竟跳车身亡,原因是所乘坐的中巴遭遇歹徒袭击。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顺通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顺通泰公司)应承担50%的责任,须赔付4.3万元。 中巴遇袭少女跳车身亡 2001年5月,小艳远离父母到深圳打工,并很快被深圳一家化妆品公司录用。2002年3月27日上午,她和同事黄某一起到西乡办事,回公司时两人乘坐广州市顺通泰公司的中巴。据黄某回忆,小艳和她上车才10多分钟,司机就开始和一辆货车的司机争吵,车开到黄田路口时,一伙人乘坐另一辆小货车追了上来,每人手里都拿着一米多长的铁棒敲打中巴的玻璃,小艳座位旁和车前的挡风玻璃都被砸碎。小艳和车上的其他乘客惊恐万状,大声叫中巴司机赶快停车,可是司机反而加速行驶。 当时,一名男乘客见铁棒随时可能落到自己身上,纵身从车门跳了下去,小艳为了逃命也随后跳下。小艳和男乘客跳车后,中巴继续加速行驶100多米,直到遇到红灯才停车。车停下来后,黄某急忙下车跑到小艳身边,见小艳头、鼻、耳、嘴都在流血,就慌忙拨打120呼救。后经西乡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小艳当天下午撒手人寰。 少女父母状告运输公司 远在湖南的小艳父母闻噩耗,一纸诉状把顺通泰公司告上法庭。他们认为,中巴司机和售票员在遇到追打时不顾车上乘客的人身安全,不但不采取停车措施,反而加速行驶。跳车事故发生后,被告也不采取抢救措施,延误时间,直接导致了小艳的死亡。在诉状中,小艳父母要求顺通泰公司赔偿死亡补偿费等共138265元。 顺通泰公司称:事发前中巴在路上被一辆大货车撞坏了倒后镜,中巴司机要求大货车司机赔偿,双方并没有争吵。追打中巴的是行凶的歹徒,根据当时的情况司机不可能停车,因为追打中巴的小货车上有六七个人,每人手上都拿着铁棒。乘客跳车时售票员也极力制止,但小艳不听劝告,这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顺通泰公司答辩称,公司遭遇了一场不能预见、无法抗拒的暴力侵害事件,自身不存在任何过错,小艳的死亡是其自身造成的,车内其他乘客在整个事件中并没有受到任何人身和财产损失,那名从车门跳出的男士也没有受到伤害。因此,公司对小艳的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 原被告各有过错 广州市黄埔区法院一审认为,顺通泰公司是承运人,应当保证将乘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在遭遇外来袭击时,本案承运人没有及时疏散乘客,存在一定过错。况且,顺通泰公司并没有旅客运输的经营权限,却超出经营范围进行旅客运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认为,小艳不顾自身安危跳车,对事故也有一定过错。法院判定,对小艳跳车致死造成的损失,顺通泰公司承担50%的责任,即赔偿小艳父母43887元。 顺通泰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301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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