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元悬赏水了 女大学生要告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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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2日04:1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商家在宣传资料中承诺:一旦消费者发现商品的销售价格高于规定价格,举报者可得到1000元的奖励。可成都某高校女生高黎拿着证据找商家兑奖时,跑了一个多月却无结果。昨日,高黎表示将把商家推上法庭。 学生:兑奖一个月无果 “他们的悬赏广告中明明是这样规定的,可我们兑了一个多月的奖至今仍无结果!”高黎和男友王小平都有些气愤。今年6月10日,高黎和同学江小姐,在学校附近某集团成都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旗下的连锁店各买了一双“新一代足球鞋”,单价为18元。据高介绍,她事后才知道,根据该集团公司的宣传资料规定,这种型号球鞋的实际销售价为16元,如连锁店销售的价格高于16元,消费者可以举报并可得到1000元的奖励。尔后,江举报并得到了1000元奖励。高随后也举报,可过了一个多月奖励未兑现。 商家:她们有欺骗之嫌 记者看到,该宣传资料的“特别提醒”中确实有这样的承诺,并对活动期限、兑奖期限没有限制,而高手中的原始“售货发票”中写明的情况与她所述一致。该公司办公室主任王巍峰解释说:“他们有欺骗之嫌,因此我们拒绝兑付。”王告诉记者,高及其同学共4人先后都在该店各买了一双同一型号的球鞋,在给江小姐兑奖后高随后又找他们兑奖,公司对此产生了怀疑,经查得知,“营业员和她们很熟,因此不排除营业员有意与4女生串通的可能。如果兑了第二个,那么第三个、第四个也要求兑奖怎么办?”王还说,该营业员目前已自动离职了。 专家:千元悬赏应兑现 就此事,省消委投诉部章超认为,该公司应该给高小姐兑付奖金,即使营业员与消费者确有串通欺骗公司的行为,这也是公司内部管理不善造成的,公司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而且在作出承诺前,你就应考虑到可能有这样的情况出现。” 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说,该公司宣传资料中的“特别提醒”实际上就是悬赏广告,根据《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除非高小姐与营业员间确实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这需要公司举证),否则公司不能单方面解除这种合同关系。 目前,高黎正在收集相关证据,准备起诉该集团公司。 记者张学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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