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立法禁止攀登“野长城” 违法者最高罚3万(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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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2日07:25 新华网 | ||||
《管理办法》同时规定,刻划、涂污、损坏长城;非法移动、拆除、污损、破坏长城保护标志;在长城上架梯、挖坑、竖杆、堆积垃圾等其他危及长城安全的行为也将被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另外,在长城主体上设置摊点、通讯设施;组织游览未批准为参观游览场所的长城;以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利用长城设卡收费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将有可能被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昨天,在此办法颁布的第一天,记者在黄花城长城脚下看到了兜售山货的老乡依然准时“出摊”,令他们失望的是一直没有游客。(戴菁菁)(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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