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四法规全市适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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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2日09:21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本报福州讯(记者田家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昨日通过四项决定,分别批准《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厦门市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由厦门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 这意味着上述四项法规由仅在特区范围内适用的法规转为较大市法规的法律程序已全部完成,将在全市范围内适用。这将为海湾型城市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2003年5月29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上述四项法规进行修订并转为较大市法规,遵照立法法的规定,于6月10日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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