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大医院外衣行江湖郎中骗术 非法行医毒死“齿轮专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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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2日09:31 黑龙江日报 | ||
由于感到手腕酸痛,徐启国便到齐齐哈尔市建工医院看病,不想却被无照行医的“郎中”治死了。死者家属愤而将行医者与医院告上法庭。由于不服法院一审判决,2003年6月24日,死者家属刘淑娟又向齐齐哈尔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刘淑娟质疑法院:本是“非法行医”的江湖郎中怎能被判“医疗事故罪”? 2000年5月9日6时20分,被业界誉为“齿轮专家”的徐启国突然“病逝”的消息震惊了 只因手腕疼,齿轮专家就诊丧命 2000年4月13日,徐启国看了齐齐哈尔市建工医院在当地媒体发布的“让风湿病不再成为顽疾”的广告后,常常感觉手腕有些酸痛的他决定到发布此广告的齐齐哈尔市建工医院看一看。5月3日,徐启国到该医院风湿科就诊。经治医生彭玉珍、魏忠良对徐启国的病情进行询问后,凭目测,诊断徐启国患类风湿关节炎,并开具了该院风湿科私制的治疗类风湿药:黄藤合剂3号、生石膏90克、大黄3克共4剂;黄藤浸膏片27片。 遵照医嘱,徐启国当天就开始服用。“服药后第二天,我家老徐就开始呕吐,拉肚子,捂着肚子喊疼。”徐启国的爱人刘淑娟说,“第三天,我就不让他吃了,可是老徐的症状仍然没减轻,一直上吐下泻,身上还长了许多红疙瘩。” 5月6日,徐启国没有上班。他病倒了。 5月7日,病情日见恶化的徐启国被家人送往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救治。5月8日晚,徐出现胸闷、心悸等症状,因抢救无效,于2000年5月9日晨6时20分死亡。 人死了,“医生”跑了 徐启国的死,引起了家属的怀疑:“没听说风湿病还能死人的。”妻子刘淑娟、内弟刘宏瑞与家人分析后认为,徐启国之死可能是药物中毒所致。 徐家没有将徐启国死亡的消息透露给建工医院。内弟刘宏瑞决定扮成患者到建工医院暗访。5月10日上午,刘宏瑞到建工医院风湿科“就诊”,他把姐夫所患“类风湿关节炎”的症状向经治医生彭玉珍叙述了一遍,“当时,彭玉珍用手捏了捏我的右手说,你看你这手又红又肿,就是风湿。” 没有经过任何仪器检查,仅凭目测,彭玉珍把刘宏瑞诊断为“类风湿关节炎”,并给刘宏瑞开了与徐启国相同的处方,“你看看,这处方和这些药,都是建工医院给开的。”刘宏瑞指着这些证据对记者说,“其实我啥毛病也没有,这不明摆着是在骗人吗?” 5月12日,齐齐哈尔市卫生局接到徐家人的举报后,要求建工医院风湿科立即停诊接受调查。随后,除彭玉珍外,风湿科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都不见了。经齐齐哈尔市卫生局调查确认,建工医院风湿科是由湖北省陈爱兵承包经营,未经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注册,所聘用的医生彭玉珍不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已构成违法行医;其“黄藤合剂3号”与“黄藤浸膏片”均未经药政部门审批注册,属非法制剂。 2000年10月24日和2001年2月5日,齐齐哈尔市医疗鉴定委员会分别组织了两次医疗鉴定,有关专家依据徐启国病史、临床表现、病理报告和药品检验报告,认定徐启国是因服用建工医院黄藤浸膏片及黄藤合剂3号中药导致雷公藤急性中毒而死亡。齐齐哈尔市医疗鉴定委员会认为,此案已超出医疗鉴定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应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立案后,于2001年12月由省公安厅刑事鉴定:徐启国因服用雷公藤致循环系统衰竭死亡。 披大医院外衣,行江湖郎中骗术 据公安机关侦查,建工医院风湿科系湖北省无业人员陈爱兵和魏忠良承包经营,案发后,陈、魏二人逃跑。 公安机关经过全力追捕,分别于2001年7月6日和2002年5月1日将陈爱兵、魏忠良抓获。经审二人对非法行医事实供认不讳。 陈爱兵,男,38岁,湖北省天门市马湾镇陈港人,高中文化,无职业;魏忠良,48岁,与陈爱兵同乡,初中文化。二人均无职业。2000年3月,二人到齐齐哈尔市建工医院(该院现已与齐齐哈尔市公安医院合并)要求承包科室开展“特色医疗”。双方于4月10日签订了《关于和建工医院合作开办风湿科协议书》,协议说:“本着互惠互利原则,约定期限为一年,甲方建工医院按乙方陈爱兵当日全部医疗收费的10%%提成;甲方向乙方提供房间二间(诊室一间,煎药室一间);甲方代乙方收款、投药,乙方不得自行收款;甲方收取乙方患者的化验费、拍片费,乙方应从中提取10%%……”记者看到此协议书没有经双方签字盖章。 协议达成后,建工医院以中医科的名义向有关部门申请医疗广告证明,而审批内容只有32个字的“中医中药治疗风湿病”的广告,却增加到千余字。并在当地媒体连篇累牍刊发“让风湿病不再成为顽疾”、“市建工医院风湿、类风湿病专科”广告,称“建工医院引用‘洪湖神医’、‘再世华佗’、著名类风湿性关节炎专家、湖北省洪湖市风湿类疾病研究所名誉院长、洪湖市中医院名誉院长周承明教授发明的‘黄藤制剂’治疗风湿类疾病,并定期邀请周教授及其弟子来本院风湿科为患者开展义诊、指导用药,医院选派临床经验丰富、学习并掌握此种疗法的中医师常年坐诊……” 案发后,齐齐哈尔市卫生局致电湖北省洪湖市中医院核实上述内容,洪湖市中医院答复:“我院从未与齐齐哈尔市建工医院开办联合体,也没有专家前去义诊、巡诊,齐齐哈尔市建工医院亦从未派人来我院学习、进修。”另外,洪湖市中医院还证实该院无陈爱兵其人,周承明教授也没有叫陈爱兵、魏忠良的“弟子”。 “虽然陈主任(陈爱兵)每月给我工资600元。但我是建工医院聘任的,开始我并不知道陈爱兵是个人承包经营。”彭玉珍说,她看病的程序是患者先到医院门诊挂号,领取诊疗手册、处方签,再到诊室,经其诊断,按“陈主任”提供的“三大临床特征”的说明和其提供的“黄藤系列合剂”1~8号,确定用哪种型号的药方,开出“黄藤X号”的药方,患者就去收款台交款取药。彭玉珍说,药是一个姓魏的配制,并负责“抓药”。 非法行医导致“医疗事故”? 2002年5月24日,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对此案侦结,以陈爱兵、魏忠良涉嫌非法行医罪向该市龙沙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02年9月11日,龙沙区检察院以陈爱兵、魏忠良涉嫌非法行医罪向龙沙区法院起诉。同时,徐启国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医生彭玉珍、建工医院院长王惠颖刑事责任。 2003年6月6日,龙沙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做出了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忠良未取得国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系非卫生技术人员,在其负责药物管理、配制和发放时,严重不负责任,使含有毒素药物雷公藤超出处方量,致人死亡;陈爱兵未取得国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系非卫生技术人员,其出资承包建工医院风湿病科的经营和管理,由于其不负责任,管理不到位,导致徐启国死亡事故发生。鉴于当时医疗机构承包机制比较混乱即将开展医疗市场清理整顿的实际情况,故其二人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对经治医生彭玉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承担民事责任。院长王惠颖的行为是法人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判决:判处魏忠良有期徒刑三年、陈爱兵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判魏、陈、彭三人共同赔偿死者家属56750元,齐齐哈尔市公安医院负连带责任。 徐启国的妻子刘淑娟对法院判决不服:“‘非法行医’怎么能导致‘医疗事故’罪?”刘淑娟认为,法院判处二被告医疗事故罪是荒唐可笑的。她说,魏忠良、陈爱兵作为江湖游医无任何资质,采取与医院串通,非法组建增设科室、制售假药、发布虚假广告,造成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无论如何不会构成医疗事故罪。因为,法院已经认定二人“未取得国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系非卫生技术人员”,而根据《执业医师法》(1999年5月1日实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36条对非法行医罪的界定,“非卫生技术人员、非医师从事医疗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定罪只能是非法行医罪。而医疗事故罪犯罪主体是卫生技术人员在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的人员,造成的医疗责任事故。 齐齐哈尔市卫生局医政科李胤科长对记者说,建工医院风湿科成立未经卫生局考核审批,卫生局未对从业人员资格、相关设备进行审查,其行为属私自非法增设医疗科室的行为。李胤科长说,考查是否构成非法行医有3个要件,符合其中一个即被视为非法行医,即医疗机构是否合法设置(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是否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是否经过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另外,据李胤科长介绍,根据规定,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后,其医疗活动有着严格限制,只有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才视为合法行医。 徐启国的妻子刘淑娟认为,早在1988年卫生部下发(卫医发1998)第26号文件,《关于加强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通知》严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包给社会非医务人员从事医疗活动。而建工医院却置若罔闻、一意孤行,能逃脱干系吗?有关责任人已被卫生局认定为非法行医,却为何逃避了法律制裁? 2003年6月24日,刘淑娟向齐齐哈尔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追究四被告陈爱兵犯有非法行医罪,非法生产(配制)、销售假药罪,虚假广告罪的刑事责任;追究魏忠良犯有非法行医罪,非法生产(配制)、销售假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彭玉珍非法行医罪,以行医方式非法销售假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王惠颖犯有生产(配制)、销售假药罪,非法行医罪,虚假广告罪的同伙犯罪,并追究其玩忽职守、渎职犯罪。请求原建工医院及王惠颖、陈爱兵、彭玉珍、魏忠良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40万元人民币。(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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