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细则 中央党政部门报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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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2日09:36 湖北日报 | ||
根据《细则》,今后,中央党政部门所办报刊,除公报、政报、文告外,要与部门实行管办分离,由读者自费订阅。其中管办分离包括人员分离、财务分离、发行分离。 《细则》规定,中央同一部门现有报刊,内容相近、交叉重复的,要分别合并为1种。对未达到国家规定报刊出版质量标准,或主要在本系统内征订发行、读者自费订阅数量不足发行总量50%的部门报刊,予以停办(用民族文字出版的报刊予以保留)。在国务院机构改 其他规定 《细则》特别规定,省级和省级以下政法、公安、财政、税务、工商、计生、交通、检验检疫、环保、消防等部门所属行业性协会、学会、研究会等不办报刊,已办的一律停办。 对于市(地、州、盟),《细则》规定由党委主管主办1份党报,市级党政各部门所办报刊一律停办(民族自治地区用民族文字出版的报刊予以保留)。而县(市、旗)和城市区报刊将基本停办,只保留解放前由我党创办的报纸和民族自治县(市、旗)的报纸及民族文字报纸。(均据新华社北京8月1日电) 省级党政部门报刊 对省级党政部门报刊,《细则》规定,今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只统一主管主办1份党报和1份党刊,政府主管主办1份免费赠阅的公报或政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各部门所办报刊,原则上划转到省级党报集团、广电集团、出版集团和具备条件的报刊社。被划转的报刊经调整后,面向市场,由读者自费订阅。对本地区由部门所办报刊中内容相近、交叉重复的进行合并,保留1种并实行划转。对主要在本系统内自办发行、读者自费订阅数量不足发行总量50%的部门报刊,予以停办。对经营困难、资不抵债,或在划转中找不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具备资格的主管主办单位的报刊,予以停办(民族自治区用民族文字出版的报刊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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