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首次将公民环境权写进法律 规定有六项特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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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2日10:17 新华网 | ||||
新华网浙江频道8月2日电(沈汝发)福建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的决定(草案)》,在全国首次将公民的环境权写进法律。 《决定》的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公共卫生环境的权利。对破坏公共卫生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举报;对因破坏公共卫生的行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予以赔偿。”据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介绍,这条规定首先将环境权引进 据介绍,福建省制定的这个规定有六项特色:首次将环境权写进法律;施行消毒“代位制”,明确要求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经营者与管理者都要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使用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消毒方法、消毒用品进行定时消毒,对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时消毒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其消毒,所需费用由经营者、管理者承担;提倡并推广分餐制,要求餐饮企业严格按照有关分餐制的标准,规范其设施条件和服务行为;禁止食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对食用者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但食用人工养殖并经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可食用的野生动物除外;禁止在露天场所焚烧垃圾、废弃物或者罚没物品,在原有的规定上增加了罚没物品;禁止携带猫、狗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公园、商场、宾馆、餐厅、医院、影剧院、候车(机、船)室等公共场所,对违反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公共卫生问题密切联系着人民群众的利益,福建省人大还首次在法规的起草程序阶段就向社会发布了公开征集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共征集到各种修改意见816条次。(完)(来源:新华网浙江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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