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许摊派发行报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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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2日10:24 现代快报 | ||
据新华社北京8月1日电新闻出版总署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减轻基层和农民负担的通知》精神制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日前已经发出,要求中央、省、地、县四级党政机关等主办的报刊,在今年9月底之前基本完成治理、调整和压缩工作,坚决纠正利用职权等不正当手段摊派发行报刊等行为,切实减轻基层和农民的负担。中央报刊“管办分离”、“自费订阅” 根据《细则》,今后,中央党政部门所办报刊,除公报、政报、文告外,要与部门实行管办分离,由读者自费订阅。其中管办分离包括人员分离、财务分离、发行分离。 《细则》规定,中央同一部门现有报刊,内容相近、交叉重复的,要分别合并为1种。省级党委只主办1份党报 对省级党政部门报刊,《细则》规定,今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只统一主管主办1份党报和1份党刊,政府主管主办1份免费赠阅的公报或政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各部门所办报刊,原则上划转到省级党报集团、广电集团、出版集团和具备条件的报刊社。被划转的报刊经调整后,面向市场,由读者自费订阅。 《细则》特别规定,省级和省级以下政法、公安、财政、税务、工商、计生、交通、检验检疫、环保、消防等部门所属行业性协会、学会、研究会等不办报刊,已办的一律停办。 对于市(地、州、盟),《细则》规定由党委主管主办1份党报,市级党政各部门所办报刊一律停办(民族自治地区用民族文字出版的报刊予以保留)。而县(市、旗)和城市区报刊将基本停办,只保留解放前由我党创办的报纸和民族自治县(市、旗)的报纸及民族文字报纸。治理四种报刊摊派行为 《细则》列举了治理范围内的摊派行为:1.任何部门或单位利用职权通过发文件、下指标,或采取电话通知、利用系统工作会议提要求、下发报刊订阅“建议表”等各种手段发行的;将企业事业、乡镇、村级组织等基层单位是否订阅报刊与工作考核、评优达标挂钩,搞所谓“一票否决”的;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征税等工作之便强行要求服务和管理对象订阅的。2.任何报刊采取提成回扣、赠钱赠物、出国考察、公费旅游等办法推销的;利用报刊版面以宣传、表扬为由搞有偿新闻或所谓形象版变相摊派,或以批评相要挟征订的;子报、子刊、地方版以党报党刊名义搭车发行的;限定发行范围超范围发行的。3.任何部门或单位为报刊承揽广告业务提供方便并收取广告费提成的;巧立名目向报刊社收取管理费、发行费、劳务费的;把报刊社的经营收入转入机关或机关以外变成机关的“小金库”的。4.其它具有摊派或变相摊派性质的行为。《细则》还对改进党报党刊发行工作,全面落实乡镇、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公费订阅报刊最高限额制度等作出规定。为了不影响明年的征订工作,要求所有保留、分离、停办的报刊于9月30日前报新闻出版总署办理变更手续,划转、合并报刊变更手续可延续到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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