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溪桥收费案卡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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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2日10:37 南方都市报 | ||
洛溪桥收费案卡壳 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要打官司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官司打两年始终未进入实体审理 本报讯(记者赖颢宁)一度成为全城焦点的洛溪大桥收费“民告官”案于前天有了阶段性结果,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要打官司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在官司中落败的律师潘 潘卫思称,如果法院不以违反复议前置程序驳回诉讼,而直接对洛溪大桥收费的合法性进行实体审理,就可避免好事多磨了:一来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二来能让老百姓关心的收费问题及早水落石出。 2001年,当广州人大代表对洛溪大桥收费合法性提出质疑时,律师潘卫思凭着一张洛溪大桥的5元收费票据,另辟蹊径打起了这场具有公益诉讼意味的行政官司。 他请求法院确认番禺区政府在洛溪大桥收取他的过桥费的行为违法,返还5元,并判令番禺区政府停止在洛溪大桥设置收费站、违法收费的行为。 广州中院先是以番禺区政府作为收费主体不适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潘不服,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认为他符合起诉条件,故撤销中院裁定,官司得以继续。 去年1月29日,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驳回诉请的一审裁定。法院认为,洛溪大桥(含引道)的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行起诉,而且“判令番禺区政府停止设站收费、违法收费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潘卫思坚持认为,洛溪大桥收费并不具备“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性质,其起诉属于《行政诉讼法》“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情形,其有权选择复议或直接提起诉讼。 官司再次打到省高院,1年6个月后,终审裁定于前天下达,结果依然--先行政复议后打官司。 判决要点 1、洛溪大桥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 番禺区政府在洛溪大桥设置收费站、进行收费,是领取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而且省物价局对原番禺市政府曾作批复,表示同意调整洛溪大桥收费标准等,故根据该批复及这个收费许可证,洛溪大桥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2、必须复议后起诉 《行政诉讼法》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此,按照地方性法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当收费和缴费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先在缴费后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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