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华侨在厦门政捐赠兴办公益事业有新法可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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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2日11:14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福州八月一日电(记者孙贤迅)着重体现“自愿捐赠和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原则,新修订的《厦门市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八月一日经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厦门是中国著名侨乡,改革开放以来,海外侨胞积极捐赠家乡公益事业。今日通过的《厦门市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规定,“捐赠人有权自行决定捐赠的方式、数额 为鼓励海外侨胞的捐赠义举,《条例》要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和保护华侨捐赠活动,对作出贡献的应予以表彰”,还规定捐赠人可为捐赠项目命名、捐赠的公益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使用费、捐赠人还可以办理国内亲属入户厦门等一系列措施。 为保证华侨捐赠款物、项目能够实现捐赠人意愿,《条例》要求“对较大的捐赠项目,应当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应报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和侨务行政部门,并告知受赠人”。条例还对挪用、侵占、贪污、盗窃捐赠款物等行为的惩处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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