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资金人员设施有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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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2日11:14 南方都市报 | ||
确保资金人员设施有保障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要求各地将救助管理站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据新华社北京8月1日电 民政部部长李学举日前就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问题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采访。 关于救助原则 受助人自愿离站不得限制 问:救助管理办法的原则是什么? 答:自愿受助、无偿救助是新的救助制度区别于收容遣送制度的重要标志,是救助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所谓自愿受助,指求助人向救助管理站自愿求助,经询问符合救助对象的范围,救助管理站应给予救助;同时,受助人可以放弃救助,告知救助管理站后自愿离站,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所谓无偿救助,指救助管理站不得向受助人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从事生产劳动以自挣生活费及返家所需费用。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站在实施救助管理办法的过程中,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这一原则。 关于救助对象 四大条件拒收好逸恶劳者 问:救助的对象如何确定? 答:确定救助对象,是开展救助的关键,也是我们工作中的难点,可以说是世界级的难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的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加上“生活无着”四个字,就是要根据流浪乞讨人员成分复杂的状况,保证真正需要救助的得到救助,这体现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立法宗旨。 实施细则对救助对象作了进一步规定,明确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二是无亲友可以投靠;三是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同时规定,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这就排除了以流浪为生活方式、以乞讨为生财之道、好逸恶劳的人员。 关于救助性质 救助站不是收养院、福利院 问:救助的性质与我国其它社会保障制度有什么区别? 答:救助管理站对救助对象实施的救助,主要是解决其临时的生活困难,并使其返回家庭或所在单位。受助人员在接受救助或生活无着情形消除后必须离站,决不能长时间滞留站内。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离站的,应终止救助。决不能把救助管理站办成“收养院”、“福利院”。 关于救助内容 对残疾人、老年人要照顾保护 问:救助的内容和标准是什么? 答:《救助管理办法》规定了对受助人员的五项基本救助内容,一是吃,二是住,三是站内突发急病的救治,四是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五是提供乘车凭证。对于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救助管理站要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并给予必要的保护。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的伙食标准、住宿条件及其它救助标准,全国无法统一作出规定。 关于机构编制 各地根据需要设置救助机构 问:救助管理机构编制如何解决? 答:将现有收容遣送站转变为救助管理机构,可以解决一部分机构编制问题,但要重新核定。关于机构设置问题,各地应根据开展救助工作的需要,设置救助机构。民政部决定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设立救助管理处,也希望各地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关于救助经费 专项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问:救助管理经费源自哪里? 答:财政部、民政部、中编办下发的通知明确规定,救助管理站所在地财政部门必须把救助管理站机构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根据救助工作经费临时突发性的特点,调整财政预算。未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城市,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城市临时救济资金,用于直接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一些地方救助任务重,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经费有困难的,由省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避免有钱就救助,钱少少救助,没钱不救助的现象。 关于责任问题 救助人员违法违纪追究责任 问:对于责任追究问题,新办法中如何规定? 答:新的救助制度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对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及其工作人员救助管理行为作出具体规范,明确了责任主体,强化了责任追究机制。《救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八不准”,并对救助管理站不履行救助职责,规定了求助人员申诉的权利和民政部门的责任。救助管理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较重的,救助管理站的上级民政主管部门要实施责任追究,对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关于办法落实 实施救助做到有钱有人有地方 问:落实救助管理办法的关键是什么? 答:一是要建立工作机制。二是要落实“三个保障”,即资金保障、人员保障、设施保障。也就是要有钱救助,有人做救助管理工作,有地方实施救助。三是开好头、起好步,特别是在起步阶段要把工作做得细致一点、充分一点、扎实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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