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记者违法报道性侵害事件可能受罚3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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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2日15:11 中国台湾网 | ||
中国台湾网8月2日消息 台湾岛内媒体竞争激烈,性侵害新闻充斥报端,为避免性侵害被害人遭受二度伤害,台北市政府新闻处决定8月1日起进一步加强对此类报道的管理。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北市新闻处表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条规定,媒体不得报道或记载性侵害事件被害人的姓名,或其它足以辨识被害人身份的信息;“儿童及少年福利法”也有相关规定。以往市府对于违反规定的媒体,都仅处罚媒体负责人,而未处罚行为 新闻处指出,报业市场竞争激烈,部分媒体为争取读者,放任膻色腥新闻充斥版面,对性侵害事件被害人权益保护远不如过去。 据报道,8月1日起,登记在台北市的平面媒体,若违法报道、记载性侵害事件被害人的姓名,或其它足以辨识被害人身份信息者(如照片等),媒体负责人和记者都将被处以新台币3万元至30万元的罚款;对连续违规者还会加重处罚。(晨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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