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无效只因“电视公告”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3日07:14 解放军报 | ||
“谢谢您的帮助,我爸爸又重新上岗了。”这天上午,济南军区某部一连战士小孟将这一好消息告诉了团法律咨询员初干事。 小孟的父亲是家乡某塑料制品厂的职工,两年前,由于工厂效益不好,厂里让大部分职工回家休息,小孟的父亲也在其中。今年初,该厂通过改制,生产经营有了起色,随后在当地电视台发布公告,通知在家休假的职工于3月31日前回单位上班。由于小孟的父亲未看到 得知父亲被工厂除名的消息后,活泼开朗的小孟一时变得沉默寡言。细心的指导员发现小孟的反常情况后,通过谈心了解了事情的原委,他在做好小孟思想工作的同时,将情况反映给团法律咨询员初干事。初干事告诉小孟,工厂未将上班的通知直接送到他父亲手中不符合有关法规规定,因此工厂将小孟的父亲除名的决定是无效的。初干事帮助小孟的父亲起草了《劳动仲裁申请书》。近日,父亲打来电话告诉小孟说,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已作出裁决,裁定工厂将他除名的决定无效。(谢咏)就事论法不按规定方式送达文书无效 殷飞 此例是一起因文书送达方式不当而引起的劳动纠纷。根据劳动部办公厅1995年《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请示》的规定,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规定做除名处理。 本例中,工厂要通知小孟的父亲回厂上班,应将书面通知直接送达或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小孟的父亲本人。而该厂在未采取这两种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就直接采用公告方式(在电视台发布公告)送达,应视为无效。既然该厂在电视台发布的公告无效,那么,该厂认定小孟的父亲旷工的理由即不能成立,因此对其予以除名处理的决定也是无效的。值得提醒的是,对于劳动纠纷,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应先提请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放军报2003年08月03日第3版)
笑话段子、整蛊短语精彩无限 难以形容的开心感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