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给便偷 触犯法律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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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3日08:42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记者王京涛通讯员黄桂臣】被告人李某因被害人借钱不给便偷其物品。近日,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383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8月,李某刑满释放。同年10月,李某来到古冶地区一个建筑队打工,一个月后辞职。不久,李某找该队队长马某借钱,马某未借,李某怀恨在心。2003年初,李某趁着建筑队停工无人,竟在白天盗窃该队存放在施工现场的电机等物品,共计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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