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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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3日10:07 河北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吕雪松)《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记者从8月1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与1989年颁布的《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相比,新《条例》在4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充实。 在生育政策方面,新《条例》在保持生育政策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对再婚夫妻生育政策进行了适度微调,即“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可以要求再生 关于奖励制度,新《条例》增加了以下规定:晚育妇女分娩时,给其配偶护理假10天;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标准由每月不低于5元提高到每月不低于10元;对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分别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提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宅基地标准,多增加一个人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符合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在参加本省中考、高考时给予增加10分的照顾。 此外,新《条例》还在技术服务、法律责任等方面增加了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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