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箭牌”遭遇最大假货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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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3日11:34 南方日报 | ||
“箭牌”遭遇最大假货案 三名被告人知假售假被判刑并处罚金45万 本报讯(记者/戎明昌 通讯员/严剑飞何倩丽 实习生/庄晓洁)世界知名品牌“箭牌”在中国遭遇最大假货案:去年以来,国内多个省市出现冒充“箭牌”商标的商品,公 据查,2002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廖晚来、廖峰华购买了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绿箭牌”口香糖,在广州市白云区同德街同德货运市场发货,销售给被告人文友亮及新疆乌鲁木齐市、山东烟台市、广东深圳市等地的客户,其中廖晚来负责购货和联系客户,廖峰华则负责接货和送货,共销售假冒“绿箭牌”口香糖284箱(价值人民币190280元)。被告人文友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口香糖,仍从廖晚来、廖峰华处购进口香糖186箱(价值人民币共124620元),并销售给厦门市、长沙市及深圳市等地的客户。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晚来、廖峰华、文友亮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3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均应予以从重处罚。 “箭牌”公司的代表在听完宣判后称,这是其公司产品进入中国以来查获的最大的一宗假货案,也是首宗能够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打假商品案。该案反映了我国政府和司法机关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知识产权和外商权益上的决心。 记者观察: 缺席的制假者 三名因销售假冒“绿箭牌”口香糖的罪犯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审判;而制假者,或者正躲在某个角落,逍遥自在。 看到判决书,作为一名记者,我们第一时间追问:销售者被绳之以法,那么制假者为何没有站在被告席上?有关方面的回答让我们失望:基于某些原因,没有线索能找到制假者。既然没能抓获,自然无法对其进行审判。 或许这就是理想与现实的距离。 众所周知,在诸如“箭牌”的此类制售假货的案件中,由于客观上存在的举证困难,法庭所能认定的不法分子的侵权事实往往是冰山一角,这导致了对被告人的量刑畸低。在许多案件中,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的经济往来账户进行侦查的过程中发现,售假分子的实际往来资金,可能远远高于可以依法认定的售假数额。也就是说,由于举证上的原因,许多制假者和售假者的犯罪事实得不到认定,在短暂服刑之后,犯罪分子可能很快又可以重操旧业了。还有的情况是,虽然抓到了中间环节的犯罪嫌疑人,但处于源头的制假者由于隐藏较深,没有被“揪”出来,这样,受审的就只是一些“小喽碍”了。 始作俑者没能被绳之以法,的确让人心有不甘。但这并不是说,售假者不应该受到处罚,正相反,一块口香糖虽然事小,但事关食品卫生安全,为利益所驱,为制假者奔走的售假者被课以重罚是法治社会的必然。我们也始终相信,多行不义必自毙,那些作恶多端的制假者虽然一时侥幸成为漏网之鱼,这并不代表他们能永远躲过法律的制裁。本报记者 戎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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