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大学 电工充当班主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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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4日05:36 天府早报 | ||
据信息时报报道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的学生区某,两年前考取该学院金融专业高等大专班。区某认为自己是教育消费者,学院是提供高等教育服务的经营者,而学院在收取费用后,提供的服务严重”货不对板”,如以中专教师充任大学教师,以电工充当班主任,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损害了他的教育消费权益,遂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学院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学院按所收教育服务费加倍赔偿他的损失共8800元,并赔礼道歉。7月31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据了解,这是国内首宗高等教育消费索赔案。 学生:中专教师教大专生 原告区某称,2001年9月至2003年6月,向被告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缴纳了4400元学费后,到被告处参加金融专业高等大专学历脱产学习。在第一学年学院安排原告到中专性质的省财政学校住读,派没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省财政学校中专教师为原告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在第二学年,被告竟指派一位没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电工许某兼任班主任。 由于被告派中专教师为原告讲授大学课程,其水平和素质极差,很多大学课程都无法讲解清楚透彻,且对学生提出的问题都无法解答,导致原告学习时付出了更多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原告为此购买了很多参考书自学,力求弄懂弄明课程。在毕业前,由于原告曾对被告以中专教师充当大学教师、以电工充当班主任教师、学生宿舍管理混乱、乱收费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过意见,被告就对原告打击报复,在发毕业证前一天,勒令原告“退学”,借故不发毕业证给原告。 学校:勒令退学是按规办事 据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称,区某被学校处分也不是第一次了,他是屡教不改者。区某以前就因为旷课达45节而被学校给以“留校察看”的处分,而本校《学生手册》中明确规定,在留校察看期间若再违反纪律,就会被勒令退学。至于班主任不具备教师资格的问题,学院解释道,区某的班主任是该校行政科副科长,同时电工方面的活也很在行,在学校也担负一些水电方面的工作,教育部门也没有规定班主任不许当电工。由于班主任并不给学生上课,不是教师,所以就不存在有无教师资格的问题。 律师:学院行为属欺诈 区某的代理律师凌华认为,原告是教育消费者,被告是为原告提供高等学历教育服务的经营者,双方形成了教育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担任高等学校的教师应当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而被告以中专教师充当大学教师,以电工充当班主任教师,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告在原告学业结束、各门课程成绩合格的情况下,拒发毕业证给原告,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利,被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专家:教育消费应纳入《消法》 广州仲裁委仲裁员高永康律师认为,大专教育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教育服务,而大专生在学校接受教育是一种教育消费。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消费在现在的人们的生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人们迫切地希望接受教育服务时能像在超市购买面包、皮鞋等普通商品一样,质量得到保障。因此应该将教育消费列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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