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也能定罪拒不认罪的强奸犯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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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4日05:57 济南时报 | ||
新华社南京8月3日电(卢志坚奚彬)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司法机关凭借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据锁链”,同样可以将其绳之以法。7月28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自始至终拒不承认犯罪事实的被告人娄作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今年3月1日下午4时许,24岁的常州女青年古某在女友的搀扶下到派出所报案,称自己刚刚在一间歌舞厅被一名自称姓刘的男子强奸了。派出所接到报案后,通过排查,抓获了犯
了解了案情后,钟楼区检察院有的放矢,要求公安机关在加强对娄作文审讯的同时,用录音录像固定被害人古某的证词;将古某反抗强奸时手上留下的多处瘀青拍照固定,并作伤情鉴定;根据古某提供的线索,到歌舞厅找到一女服务员,证实了古某诉称的“自己在歌舞厅洗手间内碰到一名服务员,哭着以头撞墙并央求她报案”情节属实;通过向陪古某到派出所报案的女子调查取证,证实古某当时打电话告诉她自己被强奸的情况,并要她陪同到派出所报案。这些间接证据,构成了“证据锁链”,有力地证明了古某被娄作文强奸事实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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