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院受理国内首宗高等教育消费索赔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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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8月04日07:51 信息时报 | ||||
被炒学生告学校货不对板 广东财干院学生区某以中专教师充任大学教师等为由状告学校成为国内首宗高等教育消费索赔案 本版撰文 本报记者 段峰 实习生 郝媛媛 核心提示 今年毕业前被勒令退学的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的学生区某,认为自己是教育消费者,学院是提供高等教育服务的经营者,而学院在收取费用后,提供的服务严重“货不对板”,以中专教师充任大学教师,以电工充当班主任,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遂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学院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学院按所收教育服务费加倍赔偿他的损失共8800元,并赔礼道歉。7月31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据了解,这是国内首宗高等教育消费索赔案。 各方说法 学生:中专教师教我?告你! 区某称,在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的第一学年,学院安排他到中专性质的省财政学校住读,派没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省财政学校中专教师任教,由于其水平和素质极差,很多大学课程都无法讲解清楚,对原告提出的问题也无法解答;在第二学年,学院竟又指派一名没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电工许某兼任班主任。 据区某介绍,他各门成绩都合格。而今年7月17日快要拿到毕业证时,学校却以其6月20日参与同学打架为由,勒令其退学,称其“上学期因旷课45节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而他认为自己一向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绝未“旷课45节”,在其历年的“学生学年鉴定表”上还写着“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的内容。小区认为当时他已赔偿了150元医疗费,且从没有收到“留校察看”的处分决定,何来留校查看期间再违反纪律的说法?另外那次为首参与打架的4名学员,并未再受到处分,成绩合格的打架学员郭俊生也领到了毕业证。因此他认为学院做法不当。 代理律师:学院行为属欺诈 区某的代理律师凌华认为,原告区某是教育消费者,被告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是为原告提供高等学历教育服务的经营者,双方形成了教育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担任高等学校的教师应当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而被告以中专教师充当大学教师,以电工充当班主任教师,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告在原告学业结束、各门课程成绩合格的情况下,拒发毕业证给原告,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利,被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勒令退学是按规办事 据广东省财贸管理干部学院称,区某被学校处分也不是第一次了,他是屡教不改者。区某以前就因为旷课达45节而被学校给以“留校察看”的处分,而本校《学生手册》中明确规定,在留校察看期间若再违反纪律,就会被勒令退学。至于班主任不具备教师资格的问题,学院解释道,区某的班主任是该校行政科副科长,同时电工方面的活也很在行,在学校也担负一些水电方面的工作,教育部门也没有规定班主任不许当电工。由于班主任并不给学生上课,不是教师,所以就不存在有无教师资格的问题。 专家建议 教育消费应纳入《消法》 广州仲裁委仲裁员的的高永康律师认为,大专教育可以看作是一种教育服务,而大专生在学校接受教育是一种教育消费。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消费在现在的人们的生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人们迫切的希望接受教育服务时能像在超市购买面包、皮鞋等普通商品一样,质量得到保障。因此应该将教育消费列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 据不完全统计,该案是国内首宗教育消费索赔案。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生活消费已趋向多样化,人们交费参加各种学习已成为时尚的生活方式,成为一种生活消费。教育纠纷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尚值得探讨。在成人教育日趋兴旺并逐渐成为产业的情况下,此案例对于成人受教育者和成人教育机构将有一定的现实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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